青島水上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1996年9月25日交通部交安監(jiān)發(fā)〔1996〕830號文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交通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chǎn)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維護國家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及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港務監(jiān)督管轄的水域內(nèi)航行、停泊和作業(yè)的一切船舶、設施和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jīng)營人、有關作業(yè)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港務監(jiān)督是實施本規(guī)定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船舶、設施及其人員
第四條 船舶必須具有相應的有效證書,并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操縱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無線電報務員、話務員和CMDSS船舶無線電人員,應持有有效的相應等級和航區(qū)的適任證書。
第五條 設施應按國家規(guī)定,配備掌握避碰、信號、通信、消防、救生等專業(yè)技能的人員。
第六條 船舶應配備符合國家規(guī)定或國際公約規(guī)定的防污染設備,并持有有效的技術證書和文書。
第七條 船舶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安全檢查,并按照《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或《港口國管理檢查報告》的要求,對存在的缺陷予以糾正或改善。
第八條 船舶裝載貨物不得超載,客船、渡船、旅游船不得超定額載運旅客,任何船舶不得超航區(qū)、超航線航行。
第三章 船舶預報
第九條 外國籍船舶進口,船方或代理人應在七天前申請辦理進口手續(xù),經(jīng)主管機關審批后,方可進口。
第十條 進入本港的外國籍船舶,應在預計抵港24小時前預報抵港時間;航程不足24小時的,應在駛離上一口時預報抵港時間。
第十一條 外國籍船舶在正橫朝連島時,應報告船舶正橫朝連島時間及抵港的準確時間,同時接受主管機關指令。
第十二條 500總噸以上的中國籍船舶,應在預計抵港八小時前,或駛離上一口岸時,向主管機關報告抵港時間,如有變更,應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 中國籍船舶在通過大公島和小公島連線時,應以甚高頻無線電話在08頻道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船舶總長度超過200米、或載運危險貨物以及拖帶長大物體的船舶,應在預計抵港3天前預報。如有變更,必須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船舶應在進口預報中報告船名、國籍、呼號、長度、吃水、裝載貨物數(shù)量,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詳細報告危險貨物品名、性質(zhì)、數(shù)量、包裝和裝載位置。如有變更,應隨時報告。
第十六條 外國籍船舶和500總噸以上的中國籍船舶因避風、船舶故障、海上交通事故、人員急病等原因需進港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批準。如情況緊急,可在進港的同時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四章 航行與停泊
第一節(jié) 進、 出港
第十七條 外國籍船舶在500總噸以上的中國籍船舶進(出)港必須按青島港規(guī)定航線航行:
自35°56′24″N、121°05′00″E 至35°56′24″N、120°46′42″E、航向270°(090°),或者自35°43′15″N、120°53′09″E 至35°56′24″N、120°46′42″E,航向338°(158°),自35°56′24″N、120°46′42″E 航向283°(103°)至引航站。
第十八條 團島轉向處實行分道通航制,500總噸以上船舶進出應分別在分隔線的右側通航分道航行。
分道通航轉向點為36°02′00″N、120°15′56″E,位于團島燈塔至3號燈浮聯(lián)線上;自轉向點起向正北(000)伸延長度500米,向東南(103)伸延900米為分道通航的分隔線;分隔線向兩側各伸延寬度500米,在此范圍水域內(nèi)為分道通航區(qū)域。
第十九條 團島嘴至腳子石嘴聯(lián)線水域內(nèi)有水上飛機演練時,船舶進(出)港應按預備航線航行:
由大港航道36°04′18″N、120°15′44″E,經(jīng)36°04′18″N、120°15′39″E、和36°02′33″N、120°15′15″E,進入通航分道。
第二十條 客渡船必須按規(guī)定航線航行,并顯示規(guī)定的標志和燈號。
青島至黃島輪渡航線:
自36°04′03″N、120°17′35″E至36°02′39″N、120°14′34″E。
第二十一條 在團島嘴至腳子石嘴聯(lián)線以內(nèi)水域,500總噸以上船舶航速不得超過10節(jié);高速船艇航速不得超過16節(jié)。
第二十二條 團島嘴至腳子石嘴聯(lián)線內(nèi)各航道禁止五百總噸以上船舶追越。
第二十三條 從事拖帶的船舶在團島嘴至腳子石嘴聯(lián)線內(nèi)拖帶航行,自拖船船尾至被拖船或被拖物尾部的總長度不得超過三百米。不得在航道上發(fā)放或解脫拖帶纜。
第二十四條 凡從事國內(nèi)航行的中國籍船舶,無論沿海航行船舶或國際航行船舶,必須在進港后或出港前辦理簽證。
第二十五條 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等或裝有危險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和過境均須辦理簽證。
第二十六條 對進出港載運爆炸品、閃點低于23℃(閉杯)的散裝易燃液體、散裝液化氣體或其它特殊種類危險貨物的船舶,主管機關實行強制護航。
第二十七條 外國籍船舶進出港、移泊、試航必須申請引航員引航。碼頭移泊需全動纜的船舶,亦應申請派引航員。
第二十八條 船舶在航行、移泊時,船上的附屬艇筏、舷梯和吊桿等不得伸出舷外;靠泊時非作業(yè)需要,吊桿不得伸出外舷。
第二十九條 船舶必須按照主管機關的指令,在指定的錨地、引航站拋錨停泊。除獲得特許外,不得在錨地、引航站以外的水域拋錨停泊。
(一)引航站位置:
以36°02′00″N120°18′16″E為圓心,半徑3鏈的范圍水域:
(二)青島港內(nèi)錨地位置:
36°06′00″N120°14′30″E、36°06′00″N120°16′50″E、36°04′18″N120°14′30″E、36°04′18″N120°16′30″E四點聯(lián)線內(nèi)水域。
(三)青島港油船錨地位置:
36°05′42″N120°13′06″E、36°05′42″N120°14′00″E①36°04′51″N120°13′06″E、36°04′51″N120°14′00″E四點聯(lián)線內(nèi)水域。
(四)青島港前海一號錨地(檢疫錨地)位置:
36°00′46″N120°20′41″E、36°00′46″N120°21′58″E①36°00′12″N120°20′51″E、36°00′12″N120°21′42″E四點聯(lián)線內(nèi)水域。
(五)前海二號錨地(臨時錨地)位置:
35°57′30″N120°21′54″E、35°57′30″N120°22′42″E、35°58′54″N120°21′24″E、35°58′54″N120°23′36″E四點聯(lián)線內(nèi)水域。
(六)前海三號錨地位置:
35°57′30″N120°24′30″E、35°57′30″N120°26′30″E、35°58′54″N120°25′18″E、35°58′54″N120°27′18″E四點聯(lián)線內(nèi)水域。
(七)國內(nèi)外大型船舶避風錨泊區(qū)域:
36°04′12″N120°14′00″E、36°04′12″N120°16′30″E
36°06′00″N120°14′00″E、36°06′00″N120°16′30″E
(八)國內(nèi)500總噸以下運輸船、漁業(yè)船避風錨泊區(qū)域:
36°06′00″N120°14′18″E、36°06′00″N120°12′30″E
36°07′30″N120°14′18″E、36°07′36″N120°13′00″E
(九)日本漁船避風錨泊區(qū)域:
36°05′18″N120°12′18″E、36°05′18″N120°14′00″E
36°06′00″N120°12′30″E、36°06′00″N120°14′00″E
(十)駐青島海軍艦艇避風錨地:
1.36°06′00″N120°16′30″E、36°06′00″N120°14′18″E
36°07′30″N120°16′36″E、36°07′30″N120°14′18″E
2.36°04′12″N120°14′00″E、36°05′00″N120°12′06″E
36°05′18″N120°14′00″E、36°05′18″N120°12′18″E
第三十條 船舶嚴禁在禁止拋錨及捕撈區(qū)內(nèi)拋錨、拖錨和捕撈。
禁止拋錨及捕撈區(qū):
(一)在36°04′00″N120°14′00″E、36°03′12″N120°17′00″E聯(lián)線與36°03′27″N120°14′00″E、36°02′40″N120°16′56″E聯(lián)線之間的水域。
(二)在36°02′42″N120°20′00″E、36°00′48″N120°18′00″E聯(lián)線與36°03′36″N120°23′16″E和35°59′48″N120°18′30″E聯(lián)線之間的水域。
第二節(jié) 停泊
第三十一條 船舶在錨地停泊期間,移換錨位須報主管機關許可。
第三十二條 船舶在港內(nèi)或錨地停泊期間進行下列事項,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批準后方可施行:
(一)施放救生艇、筏或其他浮具;
(二)檢修主機、鍋爐、錨機、舵機、電臺;
(三)試汽笛、試車、試航;
(四)校正羅經(jīng)或無線電測向儀;
(五)燒焊或明火作業(yè),一般船舶需提前24小時、油船需提前48小時提出申請;
(六)熏蒸、應提前3天書面申請,作業(yè)時顯示相應的信號。
第三十三條 船舶在停泊期間,應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操縱的值班人員,保持應急能力。
第三十四條 船舶在碼頭靠泊期間,供人員上下的舷梯必須穩(wěn)固,并設有防護設備,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兩舷可能影響他船、碼頭和人員上下的排水口應加罩復蓋。
第三十五條 船舶應為港口作業(yè)人員提供安全作業(yè)的條件。在作業(yè)前,對載貨艙、室進行有效的通風、換氣,并應直接或通過代理人介紹貨物和通風情況。
第三十六條 500總噸以上船舶需并靠作業(yè)的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批準,作業(yè)完畢應立即離開。
第三十七條 獲準進港避風的船舶,進港、停泊、疏散必須嚴格遵守主管機關的統(tǒng)一指揮。
第三十八條 外國籍船舶在本轄區(qū)海域或非對外開放港口避風或臨時停泊,除向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批準手續(xù)外,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拋錨時間、位置和駛離時間;
(二)遵守當?shù)赜嘘P部門的規(guī)定,接受檢查和詢問,并聽從指揮;
(三)未經(jīng)當?shù)赜嘘P部門批準,船上人員不得登陸,不得裝卸貨物。
第三十九條 船舶、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機關有權禁止其離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yè)。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規(guī)章;
(二)處于不適航或不適拖狀態(tài);
(三)發(fā)生交通事故,手續(xù)未清;
(四)未向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適當?shù)膿#?br />
(五)主管機關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況。
第五章 信號與通信
第一節(jié) 信號
第四十條 船舶在朝連島以內(nèi)水域,日出后至日落前應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進出港、移泊、試航,還應懸掛呼號旗,日落后日出前應按國際信號顯示燈號。
第四十一條 船舶無論進出港航行或試航、停泊,均不得鳴放火箭信號、火焰信號、信號彈或煙花爆竹等。
第二節(jié) 通信
第四十二條 船舶抵港后,不得使用無線電發(fā)報機;任何臺、站或船舶不得在甚高頻無線電話16頻道進行與遇險、安全或呼叫無關的通話。
第四十三條 船舶在進出港航行、錨泊期間,應開啟甚高頻無線電話,守聽16頻道,監(jiān)聽08頻道。錨泊期間海上有7級以上強風時,應有人值班,晝夜守聽。
第四十四條 外國籍船舶或五百總噸以上中國籍船舶靠、離泊或在錨地、引航站拋錨或起錨,必須用甚高頻無線電話報告主管機關,外國籍船舶有引航員在船的,通話由在船引航員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船舶發(fā)生海上交通事故時,必須開啟甚高頻無線電話在以上規(guī)定頻道守聽,以利搜尋救助和信息傳遞。
第三節(jié) 航行警告
第四十六條 獲準從事水上水下作業(yè)的單位,應在施工7天前向主管機關書面申請發(fā)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內(nèi)容包括時間、地點、作業(yè)內(nèi)容、方式、安全措施以及船舶、設施和單位的名稱。
第四十七條 從事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高、超長、笨重拖帶作業(yè)的船舶,應在啟拖之日3天前向主管機關遞交發(fā)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的書面申請,內(nèi)容包括:拖與被拖船、物名稱;啟拖時間;啟始、終到及主要轉向點位置;拖帶總長度;航速。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一節(jié) 助航標志
第四十八條 未經(jīng)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港口水或相關陸域設置、移動、拆除、破壞或遮蔽助航標志、導航設施。
第四十九條 禁止任何船舶或設施在助航標志上系泊及其它損壞助航標志或導航設施的行為。
第五十條 船舶損壞助航標志或導航設施,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并負責修復。無修復能力的,可委托航標管理部門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當事船舶承擔。
第二節(jié) 航道
第五十一條 船舶在航道發(fā)生交通事故,如有沉沒危險的,應在向主管機關緊急報告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駛離或拖離航道。
第五十二條 對沉沒在港口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