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業(yè)經市政府批準,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市長劉國信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區(qū)等建設工程(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臺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裝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五)無障礙廁所、廁位;
(六)無障礙標志;
(七)其他便于殘疾人、老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
規(guī)劃、建設、市政、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以下簡稱《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
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遵循安全、可達、可用、便利的原則,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鋪設盲道保持連續(xù),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等障礙物,并與周邊的公共交通??空尽⑦^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無障礙設施相連接;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設置緣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交通??空驹O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顏色、形式和內容方便視力殘疾者使用;
(五)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區(qū)域或者場所設置服務臺、電話的,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臺、低位電話;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置警示性標志或者提示性設施;
(七)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與周圍環(huán)境有明顯區(qū)別;
(八)有無障礙設施的,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無障礙標志。
第八條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列入審查范圍;對不按照規(guī)定設計、建造無障礙設施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九條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
第十條對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建設項目,未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不符合《設計規(guī)范》要求的,應當按照《設計規(guī)范》進行改造。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無障礙設施的養(yǎng)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不得損毀、違法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三條殘疾人聯(lián)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實施監(jiān)督。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情況反映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占用或者損壞屬于市政設施的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按照《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wǎng)
破壞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