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jù)
為規(guī)范應急管理,有效應對可能發(fā)生的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迅速、高效、有序地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避免事故擴大和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fā)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huán)境破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辦函〔2005〕39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遼寧省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鞍山鋼鐵集團公司重特大突發(fā)事件應急管理(暫行)辦法》(鋼政發(fā)〔2007〕5號),結合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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