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23條規(guī)定,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人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施工隊組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jiān)督,還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米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的分支,專人負責噴水,工作地點還至少應備有兩滅火器。
2、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的設施接受火星。
3、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還應由專人停留一小時檢查工作地點,如果發(fā)現異狀立即處理。
4、在有煤(巖)與沼氣突出的礦井中,必須停止在突出危險區(qū)內可能引起突出的一切工作。
二、根據上述規(guī)定特制定下列實施措施:
1、為了保證在井下安全,禁止在采區(qū)巷道和可燃性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
2、進行井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填寫申請工作票,經各職能部門及公司有關領導批準,并由瓦斯檢查員、安全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方準施工?,F場監(jiān)督檢查人員不齊全時不得施工。
3、填寫申請工作票,要有專人負責并辦理審批手續(xù),未批準的不得施工,工作票當時當次有效,二次工作時必須重新申請和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