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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 | 項目 編號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1 自 由 下 落 試 驗 | 1.1 | 對于單一質量的安全鉗: a、單一質量安全鉗指總允許質量為確定的值且不能通過調整達到獲得不同總允許質量的目的,安全鉗的觸發(fā)動作速度為定值; b、應對申請單位聲明的總質量(P+Q)進行四次試驗,每次試驗前應使摩擦元件達到正常溫度。 c、在試驗期間可以使用數(shù)套摩擦元件,但每套摩擦元件應能夠承受: ⑴、三次試驗,當額定速度不大于4m/s時; ⑵、二次試驗,當額定速度大于4m/s時。 d、試驗裝置的自由下落高度進行計算,使其和安全鉗裝置的觸發(fā)動作速度相對應。 | 1、使用試驗塔架和輔助件進行安全鉗的自由下落試驗。 2、應將安全鉗的預期制動力(N)除以16來確定試驗的總質量(P+Q)。 3、每一次的安全鉗自由下落試驗應在一段未使用過的導軌上進行。 4、試驗中應模擬安全鉗實際工作的導軌表面狀態(tài):干燥或/和潤滑。 5、對于不同質量的安全鉗裝置,應通過試驗方式核實申請單位給出公式或圖表的有效性。應進行三個系列的允許質量試驗:最大允許質量,最小允許質量和允許質量范圍的中間值;每一個系列的試驗應符合1.1的要求; |
1.2 | 對于不同質量的安全鉗: a、不同總質量的安全鉗指通過分級調整或連續(xù)調整可以改變安全鉗總允許質量,安全鉗的觸發(fā)動作速度為定值的情況; b、(標準原文) d、安全鉗允許質量的分級調整或連續(xù)調整應依據申請單位提供的公式或圖表進行。 | ||
1.3 | 每一次試驗期間應直接或間接記錄下列數(shù)值: a、自由下落的高度; b、制動元件在導軌上的制動距離; c、觸發(fā)機構鋼絲繩的滑動距離; d、彈性元件的總行程; e、還需測量或根據減速度計算下列值: ?⑴、平均制動力; ⑵、最大瞬時制動力; ⑶、最小瞬時制動力。 | 1、使用減速度測試儀鋼直尺、塞尺和游標卡尺測量。 2、通過減速度數(shù)值計算制動力。 | |
1.4 | 鉗體變形檢查。 | 目測,如有必要應拍攝照片作為變形和裂紋的證據、 | |
檢驗項目 | 項目 編號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2 允 許 質 量 的 確 定 | 2.1 | 漸進式安全鉗的允許質量通過四次試驗的試驗數(shù)據計算確定: ? 平均制動力為四次試驗的制動力的平均值,每一次試驗的制動力由平均減速度計算得到。 | 計算判斷 |
2.2 | 對于給定試驗質量的每一次試驗,其制動力的偏差應不超過由試驗質量乘以16而得到的制動力的±25%。 | ||
2.3 | 如果試驗得到的允許質量與生產單位預期的允許質量(試驗質量)相差超過20%以上,可認為試驗失敗,由申請單位調整后重新進行試驗。 | ||
2.4 | 下列情況的每一個系列每一次試驗應符合2.1、2.2和2.3的要求: a、單一質量的安全鉗; b、不同質量的安全鉗。 | ||
2.5 | 對于給定的電梯,安裝的總質量應不超過總允許質量的極限值型式試驗確定的總允許質量的±7.5%。 | ||
2.6 | 申請單位申請的允許質量應不超過型式試驗確定的安全鉗允許質量極限值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