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搬運和儲存
2.3.2.1裝卸和搬運化工危險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
2.3.2.2搬運金屬包裝的易燃易爆液體化工產品時,要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和叉車或其它吊裝運輸工具。
2.3.2.3沸點很低的二硫化碳、乙醚、液化石油氣、石油醚、丙酮、甲胺溶液等,宜在夜間和早晨搬運。某些不能遇水和受潮的物品雨天不宜搬運。
2.3.2.4不能傾斜的物品,搬運時要固定。
2.3.2.5易燃易爆物品的搬運設備車輛要接地。
2.3.2.6應根據儲存物品的特性,使儲存處保持陰涼、干燥、無火源、熱源,通風良好,陽光不直射,不受水害,并能防止動物進入,分隔可靠,堆放穩(wěn)固。
2.3.2.7嚴格分開互相抵觸的物品,如高錳酸鉀與甘油、松節(jié)油、灑精及丙酮;氰化鈉與鹽酸或硝酸鹽:過氯酸與乙醇;鋁粉與過硫酸銨;氯酸鹽與硝酸銨、硫化銻或硫磺;鉻酸酐與乙醇、硫酸或硫磺;硝酸與醋酐;硝酸銨與鋅粉;硫氰化鋇與硝酸鈉;硝酸與噻吩或碘化氫;過氧化物與鎂、鋅或鋁粉;氯酚鹽、過氯酸鹽與硫酸;黃磷、赤磷與硝酸、硝酸鹽或氯酸鹽;氧化汞與硫磺;鎂與磷酸鹽;氧與有機物或油類;發(fā)煙硝酸與硫化氮;丙酮與雙氧水;苯與過氯酸;氫氣與氯氣或氟氣;氨與氯氣或氯化氫、磺化氫;氯與乙炔或乙烯等等。
2.3.2.8滅火劑、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工危險品也不能同庫儲存。如金屬鈉和硝化棉,丙酮和電石,赤磷和電石,乙醇和苯、硫磺和H發(fā)泡劑等。
2.4露天儲存
2.4.1固定的露天堆場,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87)的有關規(guī)定。
2.4.2遇水受潮、曝曬和塵土污染后可能引起爆炸、燃燒、分解、變質的物品,不準長期露天存放。
2.4.3露天堆場應設垛座平臺,其離地高度不低于30厘米。
2.4.4堆垛之間應有不少于3米的通道。
2.4.5堆場四周設有排水明溝或暗溝,有防護圍欄。
2.4.6臨時堆放的物品,為防曬、防雨、防止蟲鳥危害,應用雨布蓋好并固定。
2.4.7垛臺的設置亦應考慮互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而不能混存混放的規(guī)則。
2.4.8露天堆場應根據物品物理化學性質、規(guī)模、數量等因素,設置半固定的滅火設施和設備。
2.5安全保管規(guī)則
2.5.1化工產品出入庫要認真核對驗收,嚴禁錯收、錯放、錯發(fā)。
2.5.2制定各種化工產品的分類、保管制度、嚴禁混儲混運。
2.5.3包裝不符合要求的物品,禁止入庫,出庫后要打掃干凈,不允許漏撒不收。
2.5.4對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定期進行測溫、化驗和觀察。
2.5.5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場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從事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yè)。對火源、熱源和電氣設備要嚴格管理。
2.5.6定期檢查報警及滅火、搶救設備的可靠性。及時更換滅火劑。
2.5.7個別庫房和堆場如允許車輛進入或靠近裝卸時,必須戴好防火罩、帽。
2.5.8易燃易爆物品的稱量器具要作好靜電接地。
2.5.9庫房設專人管理,經常開啟門窗通風換氣,并防止雨、雪、塵土和各種動物進入。室溫過高時,要采取降溫措施。
2.5.10危險貨物的標志要醒目,采用統(tǒng)一的標志圖徽。裝運時執(zhí)行國務院和有關部門頒布的《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儲存保管時,應執(zhí)行《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則》、《關于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則的補充規(guī)定》、《化學危險品儲存管理暫行辦法》、《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規(guī)則》、《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