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或者擅自動用、拆改燃氣公用設施及安全保護警示標志。
??????? 第十一條? 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 (一)動用機械設備進行推、鏟、挖作業(yè),或從事爆破、挖掘、打樁、頂進、動用明火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 (二)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道或影響周邊燃氣設施安全距離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 (三)涉及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的河道內擅自拋錨、拖錨、掏沙、挖泥或者從事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 (四)種植深根植物;
??????? (五)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 (六)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yè)或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查明施工范圍內燃氣設施有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yè)或者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應在接到查詢要求后及時告知。
???????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需要動用、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yè)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 第十四條? 燃氣設施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挖掘、打樁、頂進、爆破、建造建(構)筑物等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制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簽訂《安全監(jiān)護協議書》,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從事其他活動過程中,發(fā)現危及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與燃氣經營企業(yè)聯系,補辦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監(jiān)護手續(xù)。造成燃氣設施損壞、漏氣的,應當立即采取防護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時向燃氣經營企業(yè)報告,并配合搶修。
??????? 第十五條? 《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應符合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技術要求,滿足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有保障燃氣設施安全的應急預案和妥善的恢復措施。對保護方案有爭議,或對燃氣設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安全評估或對保護方案組織專家論證。
???????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密切關注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各類活動。必要時,指派專業(yè)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也可提前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測,活動結束后進行復檢。
??????? 第十七條? 建(構)筑物、堆積物或設施占壓燃氣管道或者影響周邊燃氣設施安全距離的,屬地政府應當組織規(guī)劃、住建、城管、安監(jiān)、公安等相關部門依法清除。
??????? 第十八條? 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措施費由活動實施單位承擔。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涉事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嚴格執(zhí)行相關燃氣設施報廢制度。燃氣經營企業(yè)需要動用、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應當報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拆除燃氣場站、處理或遺留廢棄燃氣設施等,還應制定實施方案,并經專家論證。
??????? 第三章? 燃氣用戶設施保護
???????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和燃氣用戶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戶設施的安全保護。燃氣經營企業(yè)定期檢查用戶設施,燃氣用戶經常性檢查所用燃氣設施。非居民燃氣用戶應當配備專管人員,建立燃氣檢查制度。燃氣經營企業(yè)對工業(yè)、商業(yè)、采暖、單位食堂等非居民用戶每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居民用戶每2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燃氣加氣(充裝)站均要在每次加氣(充裝)前檢查機動車輛等燃氣設施。
???????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按照檢查頻率要求,制定入戶安全檢查的年度計劃、月度計劃,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燃氣經營企業(yè)應在入戶檢查前將檢查日程通知相關用戶。無法直接聯系用戶的,可在用戶能看到的顯著位置張貼通告等方式通知用戶,由該用戶向燃氣經營企業(yè)預約接受檢查。
??????? 第二十二條?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入戶檢查時,應當穿著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證件,配備必要的檢查儀器、工具。
???????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入戶安全檢查主要內容:
??????? (一)燃氣管道設施是否漏氣,安裝及用材是否規(guī)范,閥門操作是否方便、靈活;管道、閥門是否嚴重銹蝕,是否有重物搭掛或作接地引線;管道末端是否封堵;有無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管道等。
??????? (二)瓶裝氣氣瓶是否合格,鋼瓶、調壓閥是否漏氣。
??????? (三)燃氣器具是否完好,安裝、維修是否符合規(guī)定;熱水器等燃氣設施排煙系統(tǒng)是否連接完好、是否出戶;軟管是否超長、超期、老化、無管夾、泄漏;燃氣器具與氣源是否適配,使用年限是否超期;有無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等。
??????? (四)燃氣調壓、計量儀表是否完好;用氣設備前燃氣壓力符合規(guī)范要求;有無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計量裝置等。
??????? (五)用氣是否規(guī)范;使用、儲存燃氣場所是否符合要求,具備安全條件;有無擅自改變燃氣用途或盜用、轉供燃氣現象等。
??????? 第二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和燃氣用戶應當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入戶安全檢查工作。入戶安全檢查應認真做好記錄,經安檢人員和用戶簽字確認后各留記錄備案。安檢記錄應附有醒目的安全用氣提醒事項。
??????? 第二十五條? 安全檢查中發(fā)現用戶有違反安全用氣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履行告知義務;發(fā)現用戶設施有燃氣泄漏的,必須立即處理,未作處理,安檢人員不得離開;發(fā)現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下達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由用戶簽收確認。
??????? 第二十六條? 無法入戶安全檢查、用戶拒絕在入戶安全檢查記錄上簽字以及拒絕簽收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的,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入戶安全檢查記錄及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上注明情況。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應留置在用戶能看到的現場顯著位置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用戶。用戶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可自行委托有相應資質單位及專業(yè)人員維修用戶設施。
??????? 第二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跟蹤隱患整改結果,在檢查后1個月內匯總分析并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安全檢查情況。
??????? 第二十九條? 發(fā)現用戶存在以下安全隱患且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燃氣經營企業(yè)可采取臨時停氣措施:
??????? (一)燃氣設施漏氣危及安全的;
??????? (二)燃氣管道末端未設封堵的;
??????? (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管道的;
??????? (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氣熱水器,或燃氣熱水器未裝煙道,或安裝的煙道未出戶的;
??????? (五)燃氣設備、設施安裝或使用場所不符合安全條件的;
??????? (六)下達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后拒絕整改的;
??????? (七)其他緊急情況確須臨時停氣的。
??????? 第三十條? 管道燃氣用戶因發(fā)現涉及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須采取入戶停氣措施的,若入戶停氣受阻,且外圍停氣將影響其他用戶正常用氣。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應履行好告知義務,及時通知相關用戶作好臨時停氣準備。外圍停氣后立即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開展協調。協調無果的,應當由公安部門配合采取入戶措施。外圍停氣所造成的損失及相關費用由停氣責任人承擔。
??????? 第三十一條? 整改到位后,用戶應向燃氣經營企業(yè)提出恢復用氣申請,經燃氣經營企業(yè)復檢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供氣。
??????? 第三十二條? 逐步推廣安裝燃氣用戶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聯動裝置,逐步建設燃氣供應分戶控制系統(tǒng)。建立燃氣用戶的誠信檔案制度,對具有不良行為的燃氣用戶明確相應處理規(guī)定。
??????? 第四章? 附 則
???????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以及發(fā)放宣傳冊、用戶廚房和鋼瓶張貼宣傳貼等方式做好燃氣安全保護的宣傳,普及用戶安全用氣和設施保護常識,增強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自我保護的意識,保障燃氣設施和用氣安全。
??????? 第三十四條? 燃氣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破壞、盜竊設施以及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y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自發(fā)文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