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車間(處、分廠)救援預案及自救措施,應由車間責任人負責審核后,交廠技安部門審定,最后報主管生產、安全副廠長(廠長助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執(zhí)行。
第八條? 設備部門負責提供事故現(xiàn)場內設備、設施有關的技術檔案資料的相關情況,以及應采取的安全處置措施方案。
第九條? 技安部門負責提供事故現(xiàn)場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資料以及相關安全處置措施。
第十條? 供應部門負責提供應急救援的器材、裝備、物資及運輸車輛。
第三章? 應急救援預案的教育和演練
第十一條? 廠部應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部門及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悉企業(yè)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救援程序。
第十二條? 車間(處、分廠)應定期組織職工學習廠級和車間(處、分廠)的應急救援預案或自救措施,使職工熟悉預案和自救措施,掌握具體的處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十三條? 廠定期開展群眾性的有關防化學事故的宣傳教育,使廣大職工和周邊群眾都能較熟練掌握化學事故的防護及自救方法。
第十四條? 廠應與周邊地區(qū)村鎮(zhèn)、企業(yè)建立日常的通訊聯(lián)絡點,使周邊地區(qū)的村民或企業(yè)遇有異常情況能及時向廠調度中心報告。
第十五條? 廠應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整體演練,或進行針對性的局部演練。通過應急演練,評估應急準備狀態(tài)、事故應急能力,檢驗應急人員對預案、執(zhí)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 廠應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討論,并結合應急演練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車間(處、分廠)應針對具體情況(如生產變化、技術改進等)對二級應急救援預案或自救措施進行修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