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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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為了防止和減少白酒廠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guī)范。
1.0.2?本規(guī)范適用于常儲量100m3及以上白酒廠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常儲量100m3以下白酒廠可參照本規(guī)范執(zhí)行。
1.0.3?白酒廠按常儲量分為Ⅰ、Ⅱ、Ⅲ類,并應符合表1.0.3的規(guī)定。
表1.0.3??? 白酒廠的分類
分類 | 常儲量V(m3) |
Ⅰ類 | V≥10000 |
Ⅱ類 | 1000≤V<10000 |
Ⅲ類 | 100≤V<1000 |
1.0.4 ?產品獲國家名酒稱號的白酒廠應劃為Ⅰ類。
1.0.5?白酒廠的防火設計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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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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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白酒度 ?spirits percentage
??? 乙醇在白酒中的體積百分比。
2.0.2?白酒庫 ?Chinese spirits warehouses
采用陶壇或金屬容器等存放白酒的庫房。
2.0.3?白酒儲罐區(qū)?Chinese spirits tank farm
由一個或者多個白酒儲罐組成的露天儲酒罐區(qū)。
2.0.4?常儲量?steady reserves
白酒廠保持相對穩(wěn)定的白酒儲量,一般為白酒庫、白酒儲罐區(qū)和成品庫的儲存容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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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產、儲存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建(構)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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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白酒廠生產、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建(構)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級應符合表3.0.1的規(guī)定。
表3.0.1?? 生產、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建(構)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級
建(構)筑物名稱 | 火災危險性分類 | 最低耐火等級 |
液態(tài)法釀酒車間,白酒度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庫,勾兌、灌裝包裝車間 | 甲 | 二級 |
白酒儲罐區(qū) | 甲 | --- |
糧食筒倉的工作塔、糧食粉碎車間(制酒原料粉碎車間、制曲原料粉碎車間) | 乙 | 二級 |
糧食倉庫、制曲車間、包裝材料庫、暫存成品庫、成品庫、柴油發(fā)電機房 | 丙 | 二級 |
消防車庫 | 丁 | 二級 |
拌和、入窖、發(fā)酵車間,固態(tài)法、半固態(tài)法釀酒車間 | 丁 | 四級 |
消防水泵房 | 戊 | 二級 |
玻璃瓶、陶瓷瓶庫,排水、污水泵房 | 戊 | 四級 |
注:1?包裝材料庫中存放有硝化棉時,火災危險性應為甲類。
??? 2?半固態(tài)法釀酒車間蒸餾出酒部位,其火災危險性為甲類。
3.0.2?因工藝需要,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qū)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該廠房或防火分區(qū)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
當生產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qū)面積的比例小于5%且發(fā)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生產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時,其火災危險性分類可不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
3.0.3?白酒庫、成品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0.3的規(guī)定。
表3.0.3?白酒庫、成品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儲存類別 | 耐火等級 | 允許層數 | 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
單層 | 多層 | 地下、 半地下 |
每座倉庫 | 防火分區(qū) | 每座倉庫 | 防火分區(qū) | 防火分區(qū) |
甲 | 白酒度為60度及以上的白酒庫 | 一、二級 | 1(3) | 750(6000) | 250(300) | —(3000) | —(150) | — |
白酒度大于等于52度,但小于60度的白酒庫 | 3 | 4000 | 1000 | 2800 | 700 | — |
白酒度大于等于38度,但小于52度的白酒庫 | 5 | 4000 | 1000 | 2800 | 700 | 150 |
丙 | 白酒度為52度及以上的成品庫 | 5 | 4000 | 1000 | 2800 | 700 | — |
白酒度小于52度的成品庫 | 5 | 6000 | 1500 | 4800 | 1200 | 300 |
?? 注:括號內數據僅適用于全部采用陶壇存放白酒的庫房。
3.0.4?白酒庫、成品庫嚴禁設置在高層建筑內。
3.0.5?白酒庫、成品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座倉庫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表3.0.3的規(guī)定增加1.0倍。
3.0.6?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的有關規(guī)定。
??? 當勾兌、灌裝包裝聯合生產車間設有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其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在規(guī)范規(guī)定的基礎上增加1.5倍,但勾兌、灌裝、包裝等生產用房應分隔為相對獨立的防火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宜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
3.0.7 ?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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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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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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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白酒廠應根據其生產工藝、火災危險性和功能要求,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確定生產車間、白酒儲罐區(qū)、白酒庫、糧食倉庫等的位置及防火間距,設置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
4.1.2?白酒儲罐區(qū)應設置在廠區(qū)相對獨立的地勢較低的安全地帶,并宜設置在廠區(qū)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1.3?白酒儲罐區(qū)、白酒庫應與其他生產區(qū)及辦公、科研、生活區(qū)分開布置。
4.1.4?糧食粉碎車間、勾兌、灌裝包裝車間、白酒度為52度及以上的白酒庫和成品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5?廠房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
甲、乙類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當必須與車間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防爆墻隔開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丙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廠房隔開,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要開設門窗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4.1.6?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
甲、乙類倉庫內嚴禁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應貼鄰建造。
丙、丁類倉庫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以及貼鄰建造的管理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庫房隔開,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要開設門窗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4.1.7?因工藝需要,勾兌車間與白酒庫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勾兌車間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靠外墻部位,并應單獨劃分防火分區(qū)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墻上不得開設任何門窗洞口。
4.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發(fā)電機房和變、配電房等不應設在白酒庫、白酒儲罐區(qū)內或貼鄰建造。供白酒庫專用的低壓配電房,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可一面貼鄰建造;附設在其他建筑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應能直通室外,門上應有明顯標志。消防水泵房、柴油發(fā)電機房、變配電房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4.1.9?廠房、倉庫的安全疏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的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