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控制我局施工生產過程中的潛在風險,保障施工人員的健康和安全,利用安全技術措施創(chuàng)造或改善施工現場的安全條件,結合我局施工生產的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制訂應在施工過程危險源辨識、評價的基礎上遵循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原則,注重措施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范圍包括:
1、改善施工環(huán)境和生產條件,防止傷亡事故發(fā)生或財產損失的措施。
2、保護作業(yè)人員的身體健康,防止職業(yè)中毒和職業(yè)病發(fā)生的措施。
3、保證施工生產順利進行而抵御自然破壞能力的措施。
第四條 安全技術交底應分部、分項、分專業(yè)工種進行。
第二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第五條 各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部門為本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主責部門,與安全技術措施內容相關的其它部門為參與措施會簽部門。
第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工作應根據防范事故類別和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的規(guī)定,由具備相應專業(yè)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完成,經過會簽、審核、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七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應由編制措施人員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完成并簽證。安全技術措施的批準由本單位技術總負責人完成并簽證。
第八條 施工單位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及時報送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同意并簽證。
第九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應同施工技術措施同時進行、同步實施。對安全有重大影響作業(yè)應單獨制訂專項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凡涉及的重要結構、施工設施應進行安全技術設計,以保證其強度、剛度和安全系數。
第十條 下列單項工程施工(作業(yè))必須單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基坑支護、腳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電、塔吊、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大型物體起重吊裝、以及爆破、水下、拆除工程等,以及
1、土石方開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豎井工程施工;
3、高排架和高棧橋施工;
4、大型金屬結構、機電設備運輸、拆裝施工;
5、高處臨空、高處臨水和高邊坡施工;
6、雙層以上交叉和系統(tǒng)性電氣作業(yè);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對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