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予以批準;
(二)不符合國家安全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能夠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在申請人按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予以批準;
(三)不符合國家安全要求,又無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審批決定,能夠當場作出的,應當當場作出;不能夠當場作出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nèi)作出。依法檢測、鑒定,以及根據(jù)本規(guī)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需要的時間除外。
第十條建設單位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第十一條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安全防范措施,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獲得批準后,被批準人要求變更批準事項的,應當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對申請變更的事項進行審查,并依照本規(guī)定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防范措施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關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未向國家安全機關申請審批的;
(二)安全防范措施未經(jīng)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未經(jīng)國家安全機關同意,擅自損毀、拆除或停止使用安全防范設施的。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審批,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quán)、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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