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椖扛牛A)算編制、審批、執(zhí)行和調整變動情況;
?。ㄈ┰O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四)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情況;
?。ㄎ澹┱袠送稑顺绦蚝蛨?zhí)行情況;
?。┖贤炗?、履行和變更情況;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
(八)工程(造價)結算和竣工決算情況;
(九)項目投資績效情況;
?。ㄊ┓伞⒎ㄒ?guī)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審計機關規(guī)定期限內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椖苛㈨?、用地許可、建設許可、環(huán)境影響評價、概(預)算以及綜合驗收等文件和資料;
(二)勘察資料,設計、施工、竣工圖紙,施工圖審查文件和工程變更資料;
?。ㄈ┱袠送稑宋募?、合同資料;
?。ㄋ模╇[蔽工程、現(xiàn)場簽證、設備材料檢驗、工程質量檢驗、施工組織設計等資料;
?。ㄎ澹┴攧展芾砗蜁嫼怂阗Y料;
(六)工程質量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工程(造價)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資料;
?。ㄆ撸徲嫏C關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三個月內出具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jīng)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預留適當比例的工程價款,在竣工決算審計后結算。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審計中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jù)審計結果進行整改;未按照規(guī)定整改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采取責令限期執(zhí)行、提請相關部門協(xié)助執(zhí)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公眾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其審計工作的監(jiān)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審計工作中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受理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核實處理,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并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相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對于不屬于審計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于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guī)定,在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由審計機關責令調整;多付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收回。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guī)定,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損失且情節(jié)嚴重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供貨、咨詢、招標代理、征收等相關單位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建設單位追回,對相關單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騙取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發(fā)現(xiàn)社會審計機構、有關部門、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工作結果,隱瞞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審計機關應當將社會審計機構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告知相關主管部門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規(guī)范審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jù)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和幅度進行細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相關部門和單位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孤秶颐孛芑蛘弑粚徲媶挝簧虡I(yè)秘密的;
?。ǘ┧髻V、受賄或者接受不當利益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ㄋ模┡c被審計單位、聘請的外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社會審計機構串通舞弊的;
(五)無故拖延導致在國家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出具審計報告的;
?。┯衅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本市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投資的建設項目,使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且未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以及由政府回購或者收回所有權等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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