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5.增減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yè)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6.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燃氣具(包括直排式熱水器)、連接管等應通知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更換;同時,安裝用氣設備應嚴格依據(jù)使用說明和用氣規(guī)范,符合安全標準。
(六)為了人身和財產安全,用氣方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用戶不得擅自改變燃氣用途;
2.不得在設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4.不得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5.不得將裝有燃氣表、燃氣管道的房間作為臥室、衛(wèi)生間等,或臨時搭鋪睡人;
6.房屋施工、室內裝飾裝修前必須通知供氣方,不得擅自處理燃氣管道、燃氣設施;完畢后須經供氣方驗收;
7.不得在燃氣管道上綁、掛物品;
8.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氣設施統(tǒng)一標志;
9.其它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10.假如發(fā)現(xiàn)燃氣管道或設施有泄漏現(xiàn)象必須按照相關操作規(guī)程進行處理并及時通知供氣方進行維修。
(七)用氣方必須配合供氣方進行安全檢查。
(八)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供氣方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如用氣方及親屬未經許可,私自開啟或關閉閥門,發(fā)生事故的,由用氣方承擔責任。
(九)用氣方房屋出售、變更產權所有者時、應及時到供氣方營業(yè)廳辦理過戶或注銷手續(xù),用氣方房屋出租轉借他人居住時,有義務告知租房單位或個人《天然氣供用氣安全協(xié)議(居民用戶)》及使用證上已經注明的相關注意事項,并及時到用氣方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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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安全責任的劃分
(一)供氣方的違約責任
1.供氣方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方,致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為造成停氣,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氣方違約責任
1. 用氣方不按照協(xié)議及附件規(guī)定用氣,給供氣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向供氣方賠償;
2.對于用氣方違反協(xié)議及附件規(guī)定的,供氣方有權加以制止,要求用氣方無條件整改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于不聽勸阻或者危及天然氣使用安全的,供氣方有權采取中斷供氣措施,并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條?協(xié)議的變更
供用氣雙方如需要修改本協(xié)議條款,應當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其他約定
1.本協(xié)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壹執(zhí)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協(xié)議為(?????????? 天然氣供用氣協(xié)議)的補充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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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氣方(蓋章):????????? ??????????????????用氣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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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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