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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綜合應急預案

  
評論: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6日

?21、人武部、消防大隊(旗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武警中隊

(1)明確部隊有關建制單位為應對各類事故災難救援預備力量;

(2)設立應對各類事故災難救援的訓練科目,組織和訓練演練,提高各類事故災難救援能力;

(3)配備應急求援所需的車輛和裝備、器材,提高自身防護能力;

(4)受旗政府的請求,參加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5 現場救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按應急響應的級別和職責,由事發(fā)地政府組織領導,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主要職責:負責現場處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指揮現場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上一級應急領導機構及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事態(tài)發(fā)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2.6 專家組組成與職責

2.7.1 旗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類別和部門應急救援職責,組織成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專家組。

2.7.2專家組由錫林郭勒盟應急救援專家?guī)熘械奶退缕鞂<医M組成。

2.7.3 專家組主要職責是: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指導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

2.8 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各相關部門的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消防大隊(太仆寺旗應急救援大隊)、武警中隊、民兵預備役人員、社會力量及志愿者隊伍。

2.9 生產經營單位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責任主體,應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建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資源,做好事故應對工作。

3 預防與預警

3.1重大危險源管理

3.1 監(jiān)測與預警

3.1.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類型和特點,旗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組織對轄區(qū)內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監(jiān)測與監(jiān)控,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tài)監(jiān)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旗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yè)管理部門備案,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對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進行分級,實施監(jiān)控、預警,及時匯總分析事故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yè)人員進行會商評估;認為可能發(fā)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應立即按照規(guī)定向旗政府應急辦、旗安委會辦公室以及相關部門報告,企業(yè)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并定期演練。

3.1.3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fā)生的緊急程度、發(fā)展勢態(tài)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與事故應急響應分級標準對應,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tài)的發(fā)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旗政府及有關部門收集到的有關信息預測事故即將發(fā)生或者發(fā)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由旗政府或授權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發(fā)出相應級別的警報,發(fā)布預警公告,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3.1.4 事故高發(fā)季節(jié)和連續(xù)發(fā)生同類重大未遂事件的相關信息是監(jiān)測與預警的重點。事故高發(fā)季節(jié)應及時發(fā)布預警公告,提出預防措施和要求,檢查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當地或同一行業(yè)連續(xù)發(fā)生同類重大未遂事件的,應及時采取專項檢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時,等同事故進行處理,舉一反三,防止事故發(fā)生。

3.2 預防與應急準備

3.2.1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制定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對檢查監(jiān)測發(fā)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核銷;應建立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應急保障,建立由本單位組成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定期檢測、維護應急報警裝置和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確保正常使用;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加強相關知識技能教育培訓,使從業(yè)人員熟悉應急救援措施,掌握防護裝備和救援設備的使用方法,提高應對突發(fā)性事故災難的應對能力;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社區(qū)建立應急互動機制,制定保護周邊群眾安全的防護措施。

3.2.2 旗政府應對轄區(qū)內的重大危險源定期進行檢查、評估與監(jiān)控,并登記建檔,按照國家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公布,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發(fā)現或確認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落實整改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和應急預案,按期整改消號。統(tǒng)籌安排應對事故災難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合理的應急避難場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區(qū)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明確工作職責,做好應急資源保障工作,建立應急專家組并定期聯系。

3.2.3旗政府和相關部門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應及時研究應對方案,報送相關信息,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防止事故發(fā)生。事態(tài)嚴重時向旗安委會辦公室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上報旗政府應急辦。

3.2.4 旗政府應設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儲備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顚S?。具體實施方案由旗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3.2.5 旗政府或授權旗安委會發(fā)布預警公告,進入預警狀態(tài)后,在旗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和旗安委會的綜合協調下,旗安委會辦公室、各有關部門以及各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要求,組織加強對事故發(fā)生、發(fā)展情況的監(jiān)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人員對信息進行分析評估。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要求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tài),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相關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jiān)測分析,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tài)進展情況。

(4)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5)調集應急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6)開展專項行動,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風險。

(7)不能保證安全的,應及時下達通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產或撤出人員、全部停產等措施。

3.2.6 事實證明不可能發(fā)生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發(fā)布單位應當對外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3 事故災難信息報告

3.3.1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封閉并保護事故現場;在有效防護的前提下,指揮本單位專業(yè)救護隊伍(人員)實施應急救援,及時疏散危險區(qū)域內無關人員,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防止事故擴大;按照規(guī)定在事發(fā)1小時內報告旗政府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發(fā)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旗政府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告上級政府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同時報盟行署。

報告或報警的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單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詳細地點、事故類別、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以及現場救援所需的專業(yè)人員和搶險設備、器材、交通路線、聯系電話、聯系人姓名等。

3.3.2 各部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接到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

3.3.3 旗安委會辦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實處理并及時向旗安委會領導及旗政府報告。接到發(fā)生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和報告后,應及時向盟行署、自治區(qū)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3.3.4 旗安委會辦公室接到旗政府和其他突發(fā)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和社會安全方面)轉來的事故信息后,應立即核實處理并及時反饋。

3.3.5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旗安委會辦公室、旗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

3.3.6旗安委會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在組織應急救援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向旗宣傳部通報情況,組織信息發(fā)布工作。

4 應急處置

4.1 分級處置機制

4.1.1 安委會辦公室的處置

進入I級應急處置的,旗安委會辦公室立即向旗安委會及旗政府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tài)發(fā)展和現場救援情況,提請啟動應急處置程序,進入響應狀態(tài)。

(1)通知相關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和專家到崗,會同有關專家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必要時,報請指揮長親自或指派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應急救援前線,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協調指揮。

(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fā)生地的生產經營企業(yè)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yè)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tài)發(fā)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報請指揮長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fā)地毗鄰旗縣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待命,或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援,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協調專業(yè)應急力量增援。

(5)必要時,由指揮長提請旗政府在全旗范圍內緊急征用、調配施救物資、設備、車輛和人員。

(6)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fā)其它突發(fā)事件的,及時向旗政府報告,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7)超出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災難進一步擴大時,報請指揮長向盟行署和盟安委會報告,請求協調支援。

(8)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1.2 相關部門的處置

進入Ⅱ級處置的,相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啟動應急處置程序,進入響應狀態(tài),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旗政府及旗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申請組織協調。

4.1.3 事故發(fā)生單位的處置

進入Ⅱ級處置的,在旗應急指揮領導機構到達之前,事故發(fā)生單位應啟動應急處置程序,進入應急狀態(tài),旗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規(guī)定采取應急處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帶領相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援工作。

(2)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應急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險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qū),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以及場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實施醫(yī)療救護、衛(wèi)生防疫、環(huán)境監(jiān)測、人員防護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員善后工作。

(5)主動與旗政府及旗安委會辦公室、相關部門進行通信聯系,保持信息暢通。

(6)啟用本單位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

(7)采取防止發(fā)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 指揮和協調

4.2.1 進入Ⅱ級應急處置后,旗安委會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指導、協調和支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實施應急救援。必要時,由指揮長或者指派有關人員直接組織指揮協調。

4.2.2 旗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按照應急管理職責,參與或者根據授權直接組織、協調、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4.2.3 有關部門接受指揮長指派,指揮協調本系統(tǒng)和其他參與部門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派出部門負責人、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旗政府及旗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4.2.4 在旗安委會派出或指定現場指揮人員之前,生產經營企業(yè)主要負責人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協調。

4.2.5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fā)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按相關應急預案及現場應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fā)生地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fā)展態(tài)勢,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指派專人負責引導指揮人員及各專業(yè)隊伍進入事故救援現場。

4.2.6 指揮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立即了解現場情況,劃定警戒區(qū)域,對現場實施封控,會同有關專家完善應急方案,指揮布置各相關部門及專業(yè)救援隊伍、保障隊伍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按照分工開展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同時,組織事故發(fā)生單位和事故發(fā)生所在地的政府,嚴格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時,必須及時做出標志、攝影、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4.3 緊急處置

4.3.1 根據事態(tài)發(fā)展變化情況,現場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報送盟安委會及盟行署備案。

4.3.2 超出旗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區(qū)域、跨行業(yè)領域的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現場指揮部提出,或由旗安委會辦公室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報請盟安委會領導機構批準后協調實施。影響特別重大的報自治區(qū)黨委、政府和國務院安委會決定。

4.4 醫(yī)療衛(wèi)生救助

4.4.1 由旗衛(wèi)生局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提供醫(yī)療設施、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組織有關專家、醫(yī)療急救隊伍,開展緊急醫(yī)療救護、現場衛(wèi)生處置。事故災難發(fā)生地的疾病控制機構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yè)規(guī)程進行現場防疫。

4.4.2 必要時,向盟衛(wèi)生局、盟行署及盟安委會申請協調支援。

4.5 安全防護

4.5.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yè)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zhí)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guī)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必要時,報盟行署及盟安委會申請協調支持。

4.5.2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如下:

(1)決定應急狀態(tài)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圍、路線、程序,并報旗政府及旗安委會。情況緊急時,可邊實施、邊報告。

(2)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群眾疏散、轉移。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開展醫(yī)療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負責治安管理。

4.6 現場警戒與保衛(wèi)

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tǒng)一部署下,現場警戒與保衛(wèi),由旗公安局及事故單位保衛(wèi)機構實施。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區(qū)域內人員及財產的安全。

(2)負責安全保衛(wèi)、治安管理和現場警戒封閉,阻止未經批準的現場拍攝、采訪等;控制旁觀者進入事故現場和事故危險區(qū)域。

(3)負責交通管制,進行人員、車輛疏導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處理事故現場可能發(fā)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7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7.1 旗政府視情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報請旗政府及旗安委會組織動員全旗相關社會力量。

4.7.2 必要時,旗政府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yè)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y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4.7.3 超出事發(fā)地旗政府處置能力時,旗政府向盟行署及盟安委會申請支援。

4.8 現場檢測與評估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yè)機構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fā)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2)對現場事故規(guī)模、影響邊界及氣象條件,對食物和飲用水衛(wèi)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產生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筑垮塌的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qū)等進行監(jiān)測。

(3)指導現場群眾疏散以及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有關綜合性報告和氣象、地質、水文資料。

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向旗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報告。

4.9 信息發(fā)布

4.9.1 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在旗宣傳部的指導下,依照太仆寺旗突發(fā)事件新聞發(fā)布有關規(guī)定,由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旗安委會辦公室會同事故主管部門負責本預案適用范圍內事故災難信息的發(fā)布工作。相關部門和機構應負責提供有關信息,應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匯集的新聞輿論聯絡工作,迅速擬定信息發(fā)布方案、確定發(fā)布內容,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發(fā)布信息,客觀地組織報道事故事實和搶險救援、善后工作等相關事宜。

4.9.2 信息發(fā)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故發(fā)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fā)布簡要信息,隨后發(fā)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xù)信息發(fā)布工作。

4.10 應急結束

4.10.1 符合下列條件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和隱患已經消除,環(huán)境符合有關標準。

(2)遇險人員獲救或部分失蹤人員經全力尋找和搜救,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無生還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已經消除,無繼發(fā)可能。

4.10.2 應急終止的程序

(1)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或事故責任單位提出,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報請啟動機構批準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對外宣布結束應急狀態(tài)。

(2)由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在旗安委會的領導下,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配合。善后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善后處置責任部門(單位)應當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員及受影響群眾,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依據法律政策負責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后處理及受傷人員的醫(yī)療救助等,確保社會穩(wěn)定,盡快恢復正常生活生產秩序。

5.2 保險

5.2.1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社會保險機制。對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赡芤l(fā)重特大事故的企事業(yè)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預防和減少事故損失。

5.2.2 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單位的保險受理。當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fā)生后,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受災人員、單位和應急救援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

5.3 調查報告、經驗教訓及改進

5.3.1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按有關規(guī)定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按照調查權限報請上一級安監(jiān)部門組成調查組。

5.3.2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事故主管部門應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于應急終止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旗政府,同時報送旗安委會及旗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應急救援總結報告,旗安委會辦公室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旗政府應急辦。

5.3.3 旗安委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6 獎勵與責任追究

6.1 獎勵

在旗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國家、集體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成績顯著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經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6.2 責任追究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guī)定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事故預防、應急準備工作,導致發(fā)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fā)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規(guī)定報送和公布有關事故信息或者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的。

(3)拒不執(zhí)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蛘咴趹表憫獣r臨陣脫逃的。

(4)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置事故或者處置不當,導致事故擴大,造成嚴重后果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旗政府應急辦對網通、移動、電信部門進行通信保障與協調工作,保障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緊急情況下,調度旗應急機動通信系統(tǒng),確保應急指揮信息通暢。

7.1.2旗政府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機構負責建立和完善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系統(tǒng)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tǒng),建立健全本部門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方法與程序。

7.1.3 各相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旗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或簡報,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旗安委辦公室下設的旗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具體承擔收集、分析和處理全旗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的任務,定期報送盟安委會辦公室和盟應急辦。

7.2 應急支援與保障

7.2.1 救援裝備、器材保障

(1)旗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全旗救援裝備、器材的協調調配,建立健全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有關制度,逐步實現資源共享,指導、協調專業(yè)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工作。

(2)旗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質監(jiān)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提供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施工機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種設備。

(3)各專業(yè)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yè)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

7.2.2 應急隊伍保障

(1)充分依靠公安消防、民兵預備役以及武警中隊等應急力量,同時,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等行業(yè)或領域的企業(yè)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專(兼)職救援隊伍。

(2)各相關部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3)旗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全旗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布局,組織檢查應急隊伍的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7.2.3 交通運輸保障

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tǒng)一部署下,事故現場的交通運輸保障由旗公安局和交通局按職責分工組織協調,盟行政公署和旗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yōu)先運送處置事故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危害的人員,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保障搶險道路的暢通,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必要時,報請自治區(qū)安委會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民航和鐵路等部門(單位)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7.2.4 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

旗衛(wèi)生局按照職責和相關預案要求,掌握全旗醫(yī)療衛(wèi)生資源信息,尤其是??漆t(yī)療救護機構的資源信息,做好應急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工作,向旗安委會辦公室通報相關醫(yī)療衛(wèi)生資源信息。

7.2.5 物資保障

(1)與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y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2)各專業(yè)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jiān)督和掌握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向旗安委會辦公室報告協調。

(3)發(fā)改局、經信局、民政局和商務局負責協調跨旗縣的救援物資調用。

7.2.6 生活保障

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tǒng)一部署下,由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協調,旗政府和事故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保障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費用由旗財政及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列支。

7.2.7 資金保障

(1)由財政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經費由財政局及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列支。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按照《內蒙古自治區(qū)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作為事故搶險救災資金。

(3)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費用、善后處理費用和損失賠償費用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旗政府協調解決。

7.2.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旗政府負責提供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fā)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7.3 技術儲備與保障

旗安委會辦公室組織成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專家組,建立應急信息數據庫,充分發(fā)揮技術單位應急專業(yè)技術的研發(fā)能力,開發(fā)應急新技術和新裝備,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7.4 宣傳、培訓和演習

7.4.1 宣傳教育

(1)在旗政府的領導下,旗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guī)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無償開展公益宣傳。

(2)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負責本系統(tǒng)應急工作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機防范意識。

(3)企業(yè)與所在地社區(qū)、村委會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7.4.2 培訓

(1)旗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全旗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和專業(yè)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yè)知識、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的綜合培訓。

(2)有關部門組織本行業(yè)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yè)救援隊伍開展相關人員的上崗培訓和業(yè)務培訓。旗安委會辦公室提供指導。

(3)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4.3 演習

(1)旗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其中,旗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指揮綜合應急救援演習。

(2)旗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3)相關部門的專業(yè)應急機構組織演習結束后,將演練、演習總結以書面形式報送旗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備案。旗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的聯合演習結束后,向旗安委會及旗政府應急辦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7.5 監(jiān)督檢查與應急能力考評

7.5.1 監(jiān)督檢查

旗安委會辦公室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檢查。

7.5.2 應急能力考評

為保障事故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zhàn)備狀態(tài),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旗安委會辦公室定期對全旗各級、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的設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zhí)行、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能力考評。

8 其它事項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更新,或部門職責、應急措施、應急資源發(fā)生變化,或應急演練發(fā)現預案存在問題,以及應急救援實踐的經驗教訓,旗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報送旗政府批準后實施。

8.2 其他要求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依法參與、支持、配合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條件。

(2)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車輛、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或拒絕。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應及時歸還或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旗政府辦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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