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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guī)定了軌道交通車輪及輪箍超聲波檢測的協(xié)議條款、人員、設備、試塊、檢測時機、產品表面狀態(tài)、靈敏度校準、掃查、系統(tǒng)復核與重新校準、缺陷評定和檢測報告。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機車和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用輾鋼和鑄鋼整體車輪、輾鋼輪箍的超聲波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