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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范圍 本標準給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暫行水平。它適用于核設施(包括軸、釷礦冶設施和放射性同位素生產(chǎn)設施)退役場址的開放利用;對于其他從事導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動的場址的開放利用,可參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