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鹵代烷滅火系統(tǒng)閥驅動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標 準 號: GB14105-1993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fā)布單位: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
起草單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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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鹵代烷滅火系統(tǒng)閥驅動器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鹵代烷1301和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tǒng)。
  2 引用標準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的分類
  GB 795 鹵代烷滅火系統(tǒng)容器閥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3 術語
  3.1 充裝密度
  容器中鹵代烷滅火劑的質量與容器的容積之比。
  3.2 充裝壓力
  將容器按照鹵代烷滅火劑的最大充裝密度充裝滅火劑并且用干燥氮氣增壓到在20℃時的設計工作壓力,此時容器中的平衡壓力為充裝壓力。
  3.3 最大工作壓力
  將容器充裝滅火劑并充壓,達到在20℃時所需的充裝壓力,置于下述三種溫度中的最高者,此時容器中的平衡壓力為最大工作壓力。
  a.50℃;
  b.最高工作溫度;
  c.制造廠推薦的最高工作溫度。
  3.4 最低工作壓力
  將容器充裝滅火劑并充壓,達到在20℃時所需的充裝壓力,置于下述三種溫度中的最低者,此時容器中的平衡壓力為最低工作壓力。
  a.-20℃;
  b.最低工作溫度;
  c.制造廠推薦的最低工作溫度。
  4 分類
  驅動器按驅動型式可分為:電磁操縱型、氣動型、機械(重力)型、引爆型、手動型。
  5 性能要求
  5.1 總則
  5.1.1 容器閥中的驅動機構應與獨立的驅動器一樣對待,都要執(zhí)行本標準。
  5. 1.2 對于驅動裝置中帶有驅動機構的容器閥、容器等部件仍要按本標準及其相應部件的國家標準要求并進行試驗以確保系統(tǒng)工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1.3 在每次試驗期間應將驅動器與容器閥連接好并配齊正常工作的附件。遇有特殊情況須做說明。
  5.2 電磁操縱型
  5.2.1 驅動力的要求
  一個電磁驅動裝置(或機構)所具有的電磁操縱力應當至少為在正常情況下容器閥操作所需要的最大驅動力的兩倍。
  5.2.2 外殼保護程度的要求
  外殼的保護程度,對于開關和控制箱應當按照國家標準 GB4208中 IP54的要求,對于線圈和電機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GB4208中 IP54的要求。
  在惡劣的條件下則需要提高外殼保護程度的等級,對于開關和控制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GB4208中 IP65的要求,對于線圈和電機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GB42O8中 IP55的要求。
  5.2.3 操作可靠性要求
  當按6.3條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時,容器閥應當立即動作并完全打開。
  5.3 氣動型
  5.3.1 驅動力的要求
  由氣動驅動裝置所提供的驅動力應至少為裝置在最低工作溫度下和制造廠所規(guī)定的極限工作條件下,系統(tǒng)啟動所需驅動力的兩倍。在有雙氣源的情況下,每個供氣源都應符合上述要求,并且當一個氣源移走或損壞時,另一個氣源應立即正常工作。
  5.3.2 對氣動源泄漏檢查的要求
  氣動源不應泄漏,應隨時(或定時)監(jiān)測氣動源泄漏的情況,對于二氧化碳型的要用稱重法來檢查,并在氣瓶上標記出最小允許重量。對于氮氣型的則要求安裝一個壓力表,并規(guī)定出壓力表最小允許壓力。
  5.3.3 操作可靠性要求
  當按照6.4條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時,容器閥應立即動作并完全打開。
  5.4 機械(重力)型
  5.4.1 驅動力的要求
  一個以重力為動力的驅動裝置其所具有的驅動力應至少為在制造廠所規(guī)定的極限條件下啟動容器閥和驅動系統(tǒng)所需動力的兩倍。
  5.4.2 行程的要求
  在驅動裝置中釋放機構的下落重物,在其整個的下落行程中應是自由的,不能受到阻擋,其行程的長度應超過啟動系統(tǒng)時所必需的距離,該距離至少為25 mm。
  5.4.3 多容器系統(tǒng)操作力的要求
  制造廠應明確在最不利操作條件下,驅動由制造廠規(guī)定的最多數(shù)量容器所需要的力。
  5.4.4 操作可靠性要求
  當按6.5條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時,容器閥應立即動作并完全打開。
  5.5 引爆型 。
  5.5.1 引爆元件故障率的要求
  引爆型驅動裝置中的引爆元件應當保證在用制造廠規(guī)定的引爆電流引爆時,其引爆元件的故障率不能超過萬分之一。
  5.5.2 驅動力的要求
  一個引爆型的驅動器(或機構)在規(guī)定的使用期限的末期,其動力輸出應當是在最不利條件下容器閥或系統(tǒng)所需驅動力的三倍以上。
  5.5.3 操作可靠性要求
  引爆型驅動器(或機構)在進行6.6.1條試驗以后,其部件、裝置不能有任何損壞,仍能正常工作,當有一個單獨的引爆元件損壞時,應增加一次操作并正常工作,當發(fā)現(xiàn)兩個以上引爆裝置損壞時,應當判為該項試驗未能通過。

  5.5.4 老化試驗要求
  引爆型驅動器在經(jīng)受6.6.2條的試驗后,應仍然能達到系統(tǒng)驅動所需動力。
  在試驗后經(jīng)過老化的一組驅動器平均輸出的動力應當不小于未經(jīng)老化的一組驅動器平均輸出的動力,且相差不應大于土10%。
  5.6 輔助的手動操作機構
  5.6.1 對容器閥的手動驅動機構要按照 GB795中5.13條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并滿足4.11條的要求。對于驅動器(或機構)中的手動操作機構也應按照 GB795中5.13條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并滿足4.1l條的要求。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檢測
  6.1.1 全部試件的標志應齊全并符合要求。
  6.1.2 對照設計圖紙、工藝文件對樣品進行檢查,應符合設計、加工的技術要求。
  6.1.3 檢驗試樣的工藝一致性情況,目測有無加工缺陷和機械損傷等情況。
  6.2 驅動力的測定試驗
  a.對于電磁型驅動器(或機構)應用電磁力測定裝置進行試驗并記錄測定數(shù)值應滿足5.2.1條的要求。
  b.對于氣動型驅動器(或機構)應用氣動力測定裝置進行試驗并記錄測定數(shù)值,其數(shù)值應滿足5.3.1條的要求。
  c.對于機械(重力)型驅動器(或機構)應用重力測定裝置進行試驗并記錄測定數(shù)值,其數(shù)值應滿足5.4.1條的要求。
  6.3 電磁驅動器(或機構)的可靠性試驗
  將容器閥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充壓到工作壓力pd。
  pd值,在20士2℃時:
  對于鹵代烷1211系統(tǒng)為1.05MPa和2.50MPa。
  對于鹵代烷1301系統(tǒng)為2.50MPa和4.20MPa。
  試驗的循環(huán)程序:
  a.將試驗的工作壓力pd接到容器閥的入口,時間要超過5 s;
  b.啟動電磁驅動器(或機構);
  c.允許壓力下降可至0.5MPa以下;
  d.關閉容器閥,并再給容器閥充壓;
  e.達到壓力pd時,保持時間至少5 s。
  照此循環(huán)直至要求的試驗次數(shù)。
  工作壓力pd和試驗循環(huán)次數(shù)的要求:
  用pd=充裝壓力;在溫度20士5℃下,循環(huán)100次。
  用pd=最大工作壓力;在最高工作溫度下,循環(huán)10次。
  用pd=最小工作壓力;在最低工作溫度下,循環(huán)10次。
  此后進行電壓試驗,電磁型驅動器(或機構)所用電壓為公稱工作電壓。
  用pd=最大工作壓力;在最高工作溫度下,用85%的公稱工作電壓和用110%的公稱工作電壓各循環(huán)5次。
  用pd=最小工作壓力;在最低工作溫度下,用85%的公稱工作電壓和用110%的公稱工作電壓各循環(huán)5次。
  允許在兩次循環(huán)之間有一個足夠長的時間間歇以避免電磁機構的過熱。
  試驗應滿足5.2.3條的要求。
  6.4 氣動型驅動器(或機構)可靠性試驗
  將容器閥和泄放裝置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充壓到工作壓力pd。
  pd值,在20℃時:
  對于鹵代烷1211系統(tǒng)為1.05MPa和2.50MPa。
  對于鹵代烷1301系統(tǒng)為2.50MPa和4.20MPa。
  循環(huán)試驗程序;
  a.將試驗的工作壓力pd接到容器閥人口,時間至少為5 s;
  b.啟動氣動驅動器(或機構);
  c.允許壓力下降可至0.5MPa以下;
  d.關閉容器閥,并再給容器閥充壓;
  e.達到壓力pd后,保持時間至少5 s。
  照此循環(huán),直至要求的試驗次數(shù)。
  工作壓力pd和試驗循環(huán)的次數(shù)要求:
  用pd=充裝壓力;在溫度20士5℃下,循環(huán)100次。
  用pd=最大工作壓力;在最高工作溫度下,循環(huán)10次。
  用pd=最小工作壓力;在最低工作溫度下,循環(huán)10次。
  氣動驅動器(或機構)要用設計的公稱工作壓力下進行試驗。
  此后進行最大和最小驅動壓力的試驗:
  用pd=最大工作壓力;在最高工作溫度下,用最大的設計驅動壓力和最小的設計驅動壓力各循環(huán)5次。
  用pd=最小工作壓力;在最低工作溫度下,用最大的設計驅動壓力和最小的設計驅動壓力各循環(huán)5次。
  試驗結果應滿足5.3.3條的要求。
  6.5 機械(重力)型驅動器(或機構)的可靠性試驗
  操作驅動器(或機構)使其克服由5.4.3條確定的那個負載力的兩倍,在溫度20士5℃時進行100次,在最高工作溫度下進行10次,在最低工作溫度下進行10次。
  試驗可以這樣進行:
  a.用5.4.3條中確定的容器閥數(shù)量的二倍充壓并進行試驗。
  b.用5.4.3條中確定數(shù)量的容器閥充壓,進行試驗,但重力減小原來的二分之一。
  試驗結果應滿足5.4.4條的要求。
  6.6 引爆型驅動器(或機構)的試驗
  6.6.1 可靠性試驗
  借助于容器閥和容器,將100件引爆型驅動器(或機構)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裝好;在最大負載的條件下依照制造廠提供的方法進行操作,該試驗在20士5℃的溫度下進行。
  試驗結果應滿足5.5.3條的要求。
  6.6.2 老化試驗
  試驗程序:
  a.將一批共10件驅動器按每組5件分成兩組。
  b.在一個高溫箱內放置5件驅動器,箱內溫度為系統(tǒng)最高工作溫度加10±2℃,時間為90d。
  c.在20±5℃溫度條件下,儲存另外一組的5件驅動器,時間為90d。
  d.然后從高溫箱內取出經(jīng)老化的一組驅動器,在20±5℃的條件下,按制造廠規(guī)定的最小額定電流引發(fā)兩組驅動器,并對輸出的動力進行比較,其結果應當滿足5.5.4條的要求。
  7 檢驗規(guī)則
  生產(chǎn)單位應將有關設計圖紙、工藝文件及本標準規(guī)定數(shù)量的產(chǎn)品一起提供給檢測部門,以便進行檢測。
  7.1 產(chǎn)品制造單位應制訂并遵守質量管理規(guī)程,確保每批產(chǎn)品均與被鑒定的產(chǎn)品一樣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
  7.2 檢驗分類
  7.2.1 產(chǎn)品的定型試驗,任何類型的產(chǎn)品都要按照本標準對照相應類型的規(guī)定,進行全部項目的檢驗。
  7.2.2 產(chǎn)品的出廠檢驗應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6.1條及各種不同類型產(chǎn)品的可靠性試驗,即 6.3、6.4、6.5、6.6.1進行檢驗。
  7.3 采取隨機抽樣,其試驗程序及抽樣數(shù)量應按下表規(guī)定進行。
  與試件送檢同時提交的所配容器閥必須是合格的產(chǎn)品。
  試驗順序及試樣數(shù)量
  


  注:表中1、2、3、4系指試驗順序。
  7.4 檢驗結果的判定
  7.4.1 產(chǎn)品定型試驗及進出口檢驗
  本標準中6.1、6.2條不合格,即為不合格品,各種類型產(chǎn)品的可靠性試驗中,在總數(shù)100~130次的循環(huán)試驗中有兩次及兩次以下未能打開或迅速完全打開容器閥者,允許重新進行該項試驗,若仍有上述情況,即判為不合格品。
  7.4.2 出廠檢驗
  本標準規(guī)定的6.1條及可靠性試驗合格,該批產(chǎn)品為合格品。
  本標準規(guī)定的6.1條及可靠性試驗不合格,該批產(chǎn)品為不合格品。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石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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