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技術監(jiān)督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通知書
:
你(單位)
涉嫌(存在) 問題。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現(xiàn)決定對你(單位)的有關物品予以登記保存(物品名稱、數(shù)量詳見物品清單)。
在登記保存期間,任何人不得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登記保存物品。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登記保存物品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1、登記保存地點:
2、登記保存期限:七日
3、本通知書附《涉案物品清單》文號: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行政部門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