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對巡查的情況要作詳細記錄,由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簽字。
二、重點部位必須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其它部門可以根據(jù)需要組織防火巡查,明確巡查的人員、內容和部位,做到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促進各項防范措施的落實。
三、巡查內容要根據(jù)《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61號令,第二十五條的第六項規(guī)定內容進行。
四、對巡查中發(fā)現(xiàn)的火險隱患要及時糾正,妥善處置,無法當場處置的,要立即報告,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要立即報警并及時組織撲救。
五、重點部位的巡查記錄必須每月上報安全處,其它部門也應做好防火巡查記錄,并妥善保管,隨時備查。
六、安全處應將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每日巡查工作納入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并建立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防火巡查檔案,確保重點部位消防安全。
七、安全處應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加強對學校的消防監(jiān)督檢查工作,各部門及個人應積極配合安全處的防火檢查工作,不得阻礙和推諉防火檢查工作,對阻礙檢查者,依法由公安消防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