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程師是機電科運輸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機電科長的領導下開展運輸技術管理等工作。運輸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面負責機電科運輸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機電科在進行運輸安全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協(xié)助科長編制運輸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保證礦井運輸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3條? 協(xié)助科長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編制設備檢修計劃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4條? 及時對現場運輸管理進行技術指導,開展好相關的工作。
第5條? 在機電提升運輸副總工程師的組織下,編制運輸專業(yè)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對運輸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7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8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fā)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及時向機電科科長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9條? 協(xié)助機電提升運輸副總工程師、機電科科長做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
第10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運輸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科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11條? 負責煤礦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作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工作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4條? 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編制的運輸專業(yè)安全技術措施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jiān)督的,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運輸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發(fā)現或得知作業(yè)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guī)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運輸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guī)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fā)現和解決現場不安全隱患的,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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