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轉和人身安全,對發(fā)生各種機電事故,必須認真地進行分析追查,以便從中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再發(fā)生。
1、凡發(fā)生的機電事故均要作好原始記錄,及時進行分析。
2、對各種機電事故影響時間和范圍分別進行追查和分析和追查,必須對責任單位和負責人進行處罰。
3、事故影響一個隊,其時間達30分鐘至一個小時者,由機電隊長和包機組長親自召集有關隊員進行分析追查。
4、事故影響在2小時以上者,由隊長分析追查,并將分析結果報機電科。
5、事故影響全礦時間達30分鐘,設備損壞值在500元以上構成機電事故,由分管礦長、調度室、安全科、機電科負責人參加,進行分析追查,并將追查結果書面報有關領導及部門。
6、凡屬符合工傷的人身事故,不論輕重一律由安全科、調度室、機電科負責與事故有關人員參加,進行追查分析,并將分析結果報分管礦長,必須在24小時內(nèi)呈報工傷。
7、凡是重大惡性事故(如燒電機、斷大軸、觸電著火、主扇停風等),不論造成后果與否,一律由調度室、安全科、機電科組織有關科隊及有關人員,進行認真的追查分析,并將分析結果書面報送有關領導。
8、電氣事故一般由分管電氣的工程師進行追查分析,制定今后措施,吸取教訓,提出意見,報有關科室處理。
9、對發(fā)生的事故,必須及時追查分析,做到小事故不隔班,大事故不隔天,機電調度有權督促。
10、為了盡量減少機電事故,加強機電事故管理工作,對已發(fā)生的事故必須做到三不放過。
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找不出不放過。
⑵、事故發(fā)生后沒有制定防止事故再發(fā)生的防范措施不防過。
⑶、事故的責任者不明確和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