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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工程師對本企業(yè)的安全技術工作負領導責任。
(2)在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和審批過程中,負責組織制定和審批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3)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和實施措施,并付諸實踐。
(4)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
(5)對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革新項目,負責組織技術鑒定。
(6)參加重大傷亡事故和重大機械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性的鑒定意見和安全技術方面的預防、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