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監(jiān)督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建設安全監(jiān)督機構負責施工現場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安全施工措施報建委進行審查。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措施報送建委進行備案。
第三條 報送施工安全措施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地下設施情況(附圖);
(三)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四)施工現場所需費用計劃情況;
(五)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tǒng)、外電防護、配電線路敷設情況;
(六)施工單位安全方案,包括臨建設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護設施等;
(七)其他應提供的備案資料。
第四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委審查,各區(qū)每季度向市建委匯總上報拆除工程項目明細。
(一)拆除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水電及設備管理等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施工計劃、采用機械設備、揚塵控制、廢棄物堆放與清運等情況;
(四)在拆除施工中需要實施爆破作業(yè)的,應當遵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
第五條 中標施工企業(yè)應按照規(guī)定完成施工前期準備。負責安全施工措施審查的市和區(qū)(縣)建委,除依本制度審查報送的備案資料外,還應委托市或區(qū)(縣)安全監(jiān)督機構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對現場情況和報送資料不符的,市和區(qū)(縣)建委不予審查通過,同時作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在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加蓋公章予以認可。
第六條 對建設單位不履行規(guī)定的安全責任,未報送安全施工措施或審查未通過的,市或區(qū)(縣)建委不予發(fā)放施工許可證。
拆除工程未進行備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