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負責具體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工作,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其分管工作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1. 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規(guī)章制度,負責組織制訂本單位安全技術規(guī)程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
2. 定期主持召開車間、科室領導干部會議,分析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 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研究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 設計、制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措施,新建工程項目要做到安全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把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關。
5. 督促技術部門對新產品、新材料的使用、儲存、運輸等環(huán)節(jié)提出安全技術要求,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
6. 定期布置和檢查安全部門的工作,協助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重大隱患,負責制訂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7. 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并做出技術方面的鑒定。
8. 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技術教育。
9. 有權拒絕執(zhí)行上級安排的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指令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