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處理和調查要求
11.1事故類別鑒定和處理調查
11.1.1員工傷亡事故調查按GB6442《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
11.1.2事故劃分和管理按GB6441《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
11.1.3人體輕傷按頭頸部損傷、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四肢損傷和其它損傷進行鑒定。執(zhí)行GA/T146《人體輕傷的鑒定》。
11.1.4工傷事故的計算方法按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輕傷)率指標進行統(tǒng)計。
11.2事件的類別、鑒定、處理和調查
11.2.1事件的識別和確定按公認的行業(yè)慣例,執(zhí)行GB5044《職業(yè)性接觸毒物危害分解》。分解依據為急性毒性、急性發(fā)病狀況、慢性發(fā)病狀況、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最高容許濃度等六種情況。以上六種情況按危害程度分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輕度危害四級。
11.3不符合的鑒定、調查和處理
11.3未滿足法律法規(guī)、組織和相關方健康安全要求的行為,均列為不符合進行識別和控制。
11.3.1糾正/預防措施實施過程
11.3.2出現事故、事件后,立即糾正調查(處理)其調查處理流程:
a)現場處理;
b)物證搜集;
c)事實材料搜集;
d)證人村料搜集;
e)現場拍攝;
f)編制事故圖等。
11.3.3調查初步處置后,應進行事故原因分析,建立完整資料。
11.3.3.1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11.3.3.2項進行分析:
a)重傷部位;
b)重傷性質;
c)起因物;
d)致害物;
e)傷害方式;
f)不安全狀態(tài)/行為。
11.3.3.3確定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
11.3.3.4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11.3.3.5進行事故結案歸檔材料工作。
11.4糾正/預防措施
11.4.1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發(fā)生后,應及時采取糾正/預防措施減少因其產生的負面影響,實施過程應全面予以記錄,評價和確認其措施的有效性。
11.4.2糾正/預防措施在實施前應通過風險評價過程,對其適宜性、充分性進行評審。
11.4.3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應與問題的嚴重性和所面臨的安全風險相適應;通過措施的有效實施,總結出先進的管理經驗和規(guī)律。必要時,修訂相關程序和作業(yè)性文件。
11.4.4事故傷害損失按GB/T15499《事故傷害損件工作日標準》進行鑒定。
12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程序
12.1傷亡事故的確定和劃分
傷亡事故,系指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職工從事生產施工經營服務等工作而發(fā)生的事故。
在生產施工經營服務時間或生產施工經營服務區(qū)域職工雖不是從事生產施工經營服務工作,但由于單位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和工作環(huán)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凡與生產或工作有關,在生產區(qū)域(廠區(qū)工地貨場)因車輛傷害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單位發(fā)生各種災害或險情時,本單位職工搶救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涉及到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在單位上報并統(tǒng)計。
凡不在上述范圍人,對確定為傷亡有異議的事故,經上級主管部門集團總公司提出意見,由市勞動局確定。
12.2按傷亡的輕重程序劃分以下幾類事故
輕傷事故,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重傷事故: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的各種事故均為重傷事故。
多人事故,一次輕傷《含急性中毒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一次重傷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惡性事故,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一次死亡不足十人,但死傷總數在十人或十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惡性事故,一次死亡十人或十人以上,一次死亡不足十人,但死傷總數在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的事故。
12.3事故報告
12.3.1生產施工經營服務場所發(fā)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最先發(fā)現人以及部門領導,應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
12.3.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集團總公司和區(qū)勞動局、公安局、人民檢查院。
12.3.3發(fā)生重傷及多人事故死亡事故應保護事故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了防止事故繼續(xù)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在場人員要共同負責清理現場,并做出標志、記明數據,畫出現場圖。
四事故調查
12.3.4輕傷事故由各部門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責任。
重傷及多人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和主持事故調查工作。調查組應當請求集團總公司和所在區(qū)縣領導局派人參加在事故發(fā)生后十天內報出《職工重傷或多人事故調查報告書》。
12.3.5死亡事故由集團總公司會同單位所在地勞動局、公安局、上級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死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的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的建議,寫出事故的調查報告。
12.4事故處理
12.4.1及時分析事故原因并追究相應責任:
由于工作場所作業(yè)條件惡劣,設備安裝不合理,長期拖延不改或缺乏各項必要的安全裝置和雖有安全裝置,但裝置不當因而發(fā)生事故者,應由安裝、維修人員負主要責任。
由于缺乏各種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有而不全,也未對職工進行經常的安全教育和指導,使職工未能全面掌握,因而發(fā)生事故者,應由單位有關領導負主要責任。
由于不關心職工的安全健康,隨便加班加點,而造成工傷事故者,應由指揮領導者負責。
在生產經營服務等過程中,由于職工不遵守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而發(fā)生事故者,本人負主要責任,如果領導強迫職工違章冒險作業(yè)發(fā)生事故,應由其領導負完全負責。
公司內存放的機械設備和作業(yè)場地因不執(zhí)行公司安全規(guī)定,造成傷亡事故應分別由所屬部門負責。
12.4.2輕傷事故由公司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12.4.3重傷及多人事故由公司按國家及公司有關規(guī)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理。
12.4.4死亡事故由集團總公司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4.5違反本規(guī)定,在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由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4.6死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