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日期(參考附件1中表1、2)。
第61條 沿電纜線路如有特殊結構,如橋梁、隧道、人井、排管等,應備有特殊結構的圖樣。
第62條 電纜的接頭和終端頭的安裝及檢修,都應具有相應的工藝標準和設計裝配總圖;總圖必需配有詳細注明材料的分件圖。
第63條 電纜線路必須有運行記錄:事故日期、地點及原因以及變動原有裝置的記錄(參考附件1中表1、2)。
第64條 電纜線路發(fā)生事故或預防性試驗擊穿等,都必須做好調查記錄:部位、原因、檢修過程等,據此制訂反事故措施計劃。調查記錄應逐年歸入各條線路的運行檔案。對原因不明的事故或擊穿,應積累后列入課題,集中研究。
第65條 電纜線路上的任何變動或修改,都應及時更正相應的技術資料,保持資料的正確性。
第二章 電纜線路機械損傷的防止
第66條 電纜運行部門必須了解和掌握全部電纜線路上的挖土情況,并經常督促有關單位切實執(zhí)行《電力線路防護規(guī)程》或當地政府所頒布的有關保護地下管線的規(guī)定。
在市郊挖土頻繁地段的電纜線路,應設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并發(fā)動群眾做好人民護線工作。
對于水底電纜線路,按水域管轄部門的航行規(guī)定,規(guī)定一定寬度的防護區(qū),禁止船只拋錨,并按船只往來頻繁情況,必要時設置了望崗哨,配置能引起船只注意的設施。
第67條 凡因必須挖掘而暴露的電纜,應由電纜專業(yè)人員在場守護,并應告知施工人員有關施工的注意事項,辦理書面交底手續(xù)。
在水底電纜線路防護區(qū)內,發(fā)生違反航行規(guī)定的事件,應通知水域管轄的有關部門,盡可能采取有效措施,如停止水下工作、棄錨等,避免鉤撈水底電纜而引起的損壞事故。
第68條 對于被挖掘而全部露出的電纜,應加護罩并懸吊。懸吊間的距離應不大于1.5米,單芯電纜不允許用鐵絲綁扎懸吊;多芯電纜用鐵絲懸吊時,必須用托板襯護。
第69條 挖土工程完畢后,守護人員應檢查電纜外部情況是否完好無損,安放位置是否正確,待回填蓋好電纜保護板后,才可以離開。
第70條 電纜守護人員,應將各種挖土記錄詳細記入守護記錄簿內,并簽名。
第71條 松土地段的電纜線路臨時通行重車,除必須采取保護電纜措施外,應將該地段詳細記入守護記錄簿內。
第三章 電纜絕緣過熱和導線連接點損壞的防止
第一節(jié) 正常運行時電纜的允許溫度和載流量
第72條 電纜導體的長期允許工作溫度(℃)。不應超過表4中所列的數字(若與制造廠規(guī)定有出入時,應以制造廠規(guī)定為準):
表4
見表
第73條 110千伏及以上的直埋電纜,當其表面溫度超過50℃時,應采取降低溫度或改善回填土的散熱性能等措施。
第74條 電纜正常運行時的長期允許載流量,應根據電纜導體的工作溫度,電纜各部分的損耗和熱阻,敷設方式,并列條數,環(huán)境溫度以及散熱條件等加以計算確定。附件2列出了部分常用電纜的長期允許載流量供參考。
第75條 電纜原則上不允許過負荷,即使在處理事故時出現的過負荷,也應迅速恢復其正常電流。
第二節(jié) 系統(tǒng)短路時電纜的允許溫度和允許短路電流
第76條 重要的或檢修困難的電纜線路,除了應按允許溫度確定電纜允許電流外,對沒有熔絲保護的電纜線路,應驗算其在短路情況下的熱穩(wěn)定性。當熱穩(wěn)定性不足時,增大電纜截面直至能適應為止。
第77條 系統(tǒng)短路時,電纜導體的最高允許溫度不宜超過下列規(guī)定:
1. 電纜線路中無中間接頭時,按表5規(guī)定;
2. 電纜線路中有中間接頭時:
(1)錫焊接頭 120℃;
(2)壓接接頭 150℃(但在表5所規(guī)定的溫度中低于150℃的電纜仍按表5的規(guī)定);
(3)電焊或氣焊接頭 與無接頭時相同。
表5
見表
第78條 系統(tǒng)短路時,電纜的允許短路電流可參考下列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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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A——電纜導體的截面,毫米
2;
C
v——電纜導體的熱容系數,焦/厘米
3·℃;(銅導體3.5,鋁導體2.48);
k——20℃的導體交流電阻與直流電阻之比;
t——短路時間,秒;
α——導體電阻系數的溫度系數,1/℃;(銅導體0.00393,鋁導體0.004);
θ
s——短路時導體或接頭的允許溫度,℃;
θ
0——短路前導體的運行溫度,℃;
ρ
20——20℃時導體的電阻系數,歐·毫米
2/米;(銅導體0.0184,鋁導體0.031)。
第三節(jié) 電纜溫度的監(jiān)視
第79條 測量直埋電纜溫度時,應測量同地段的土壤溫度。測量土壤溫度的熱偶溫度計的裝置點與電纜間的距離不小于3米,離土壤測量點3米半徑范圍內,應無其它熱源。
第80條 電纜同地下熱力管交叉或接近敷設時,電纜周圍的土壤溫度,在任何時候不應超過本地段其它地方同樣深度的土壤溫度10℃以上。
第81條 檢查電纜的溫度,應選擇電纜排列最密處或散熱情況最差處或有外界熱源影響處。
第82條 測量電纜的溫度,應在夏季或電纜最大負荷時進行。
第四節(jié) 導線連接點損壞的防止
第83條 電纜的導體可參照表6的方法進行連接,并注意下列事項:
表6
見表
注 ○推薦;△可用;●推薦,但必須用銅鋁過渡接頭。
1. 銅-鋁導體連接宜采用銅鋁過渡接頭,如采用銅壓接管其內壁必須鍍錫。
2. 兩種不同截面積的鋁導體壓接時,必須用純度高于L1級的鋁棒特制加工成相適應截面積的壓接管。
3. 只要壓接工具的壓力能達到導線的蠕變強度,不論點壓或圍壓,都可采用。
第84條 短路電流不大或者要求抗拉強度不大的電纜線路,銅導體間的連接,可以用錫焊法,但鋁導體間的連接,禁止使用化學反應的釬焊法。
第85條 鋁導體和其它設備的銅件連接或銅導體和其它設備的鋁件連接,應該用銅鋁過渡接頭,如閃光焊銅鋁接頭,摩擦焊銅鋁接頭以及銅鋁壓接過渡接頭。只有在電流密度或者短路電流不大的室內連接點,才允許鋁和銅件直接用機械法連接。但兩者的接觸面間應夾以鍍錫的銅片過渡。
第86條 重要電纜線路的戶外引出線連接點,需加強監(jiān)視,一般可用紅外線測溫儀或測溫筆測量溫度。在檢修時,應檢查各接觸面的表面情況。
第四章 電纜的腐蝕及其它故障的預防
第一節(jié) 電纜腐蝕的監(jiān)視和防止
第87條 為了監(jiān)視有雜散電流作用地帶的電纜腐蝕情況,必須測量沿電纜線路鉛包流入土壤內雜散電流密度。
第88條 陽極地區(qū)的對地電位差不大于正1伏及陰極地區(qū)附近無堿性土壤存在時,可認為安全地區(qū)。但對陽極地區(qū)仍應嚴密監(jiān)視。
第89條 腐蝕的化合物呈褐色的過氧化鉛時,一般可判定為陽極地區(qū)雜散電流腐蝕;呈鮮紅色(也有呈綠色或黃色)的鉛化合物時,一般可判定為陰極地區(qū)雜散電流腐蝕。
第90條 鉛包腐蝕生成物,如為痘狀及帶淡黃或淡粉紅的白色,一般可判定為化學腐蝕。
第91條 在雜散電流密集的地方安裝排流設備時,應使電纜鎧裝上任何部位的電位不超過周圍土壤的電位1伏以上。
排流導線應接以串聯調整電阻、電流表及熔絲,以便控制雜散電流的大小。
第92條 在小的陽極地區(qū)采用吸回電極(鋅極或鎂極)來構成陰極保護時,被保護的電纜鉛包電壓不應超過-0.2~-0.5伏。
第93條 根據化學分析結果,可以判斷土壤和地下水的侵蝕程度,如表7所示:
表7
見表
注 1.pH用pH計來確定;
2.有機物的數量,用焙燒試量(約50克)的方法來確定。
第94條 當電纜線路上的局部土壤含有損害電纜鉛包的化學物質時,應將該電纜裝于管子內,并用中性的土壤作電纜的襯墊及覆蓋,并在電纜上涂以瀝青等。
第95條 當發(fā)現土壤中有腐蝕電纜鉛包的溶液時,應即調查附近工廠排出廢水情況并采取適當改善措施和防護辦法。
第96條 為了確定電纜的化學腐蝕,必須對電纜線路上的土壤作化學分析,并有專檔記載腐蝕物及土壤等的化學分析資料。
第二節(jié) 絕緣變質事故的預防
第97條 20~35千伏粘性浸漬紙絕緣電纜的終端,不應用無流動性的絕緣膠作填充用,防止垂直部分電纜的干枯。
第98條 發(fā)現電纜垂直部分的絕緣有干枯現象的,應改裝能自動補油的終端頭;如不能改裝時,按干枯的規(guī)律,定期更換。
填有流質絕緣油的終端頭,一般應在冬季補油。
第99條 充油電纜用的電纜油,一般2~3年測量一次:
1. 100±2℃時的介質損失角正切;
2. 室溫下的擊穿強度。
三次取樣,如介損均大于1.0%,擊穿強度小于45千伏,以排除了其它因素,如油樣的沾污、電橋的誤差、或油樣的光老化等,則應作更換絕緣油措施。
油樣一般應取自遠離油箱的一端,必要時可增加取樣點。
第100條 電纜終端如有漏油,應擦凈并加固密封。如有潮氣,應予清除,并用同型號絕緣劑填充,還須監(jiān)視另一側高處電纜終端的絕緣干枯情況。
第101條 為了預防漏油失壓事故,充油電纜線路只要安裝完成后,不論其是否投入運行,其油壓示警系統(tǒng)必須投入運行。如油壓示警系統(tǒng)因檢修需要較長時間退出運行時,則必須加強對供油系統(tǒng)的監(jiān)視。
第五章 電纜的巡查
第一節(jié) 巡查周期
第102條 電纜線路及電纜線段的巡查:
1. 敷設在土中、隧道中以及沿橋梁架設的電纜,每三個月至少一次。根據季節(jié)及基建工程特點,應增加巡查次數;
2. 電纜豎井內的電纜,每半年至少一年;
3. 水底電纜線路,由現場根據具體需要規(guī)定,如水底電纜直接敷于河床上,可每年檢查一次水底路線情況。在潛水條件允許下,應派遣潛水員檢查電纜情況,當潛水條件不允許時,可測量河床的變化情況;
4. 發(fā)電廠、變電所的電纜溝、隧道、電纜井、電纜架及電纜線段等的巡查,至少每三個月一次;
5. 對挖掘暴露的電纜,按工程情況,酌情加強巡視。
第103條 電纜終端頭,由現場根據運行情況每1~3年停電檢查一次。
裝有油位指示的電纜終端頭,每年應檢視油位高度。污穢地區(qū)的電纜終端頭的巡視與清掃的期限,可根據當地的污穢程度予以決定。
有油位指示的終端頭,每年夏、冬季檢查一次。
第二節(jié) 巡查的主要注意事項
第104條 對敷設在地下的每一電纜線路,應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無挖掘痕跡及路線標樁是否完整無缺
第105條 電纜線路上不應堆置瓦礫、礦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堿性排泄物或砌堆石灰坑等。
第106條 對于通過橋梁的電纜,應檢查橋堍兩端電纜是否拖拉過緊,保護管或槽有無脫開或銹爛現象。
第107條 對于備用排管應該用專用工具疏通,檢查其有無斷裂現象。
第108條 人井內電纜鉛包在排管口及掛鉤處,不應有磨損現象,需檢查襯鉛是否失落。
第109條 安裝有保護器的單芯電纜,在通過短路電流后,或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閥片或球間隙有無擊穿或燒熔現象。
第110條 對戶外與架空線連接的電纜和終端頭應檢查終端頭是否完整,引出線的接點有無發(fā)熱現象和電纜鉛包有無龜裂漏油,靠近地面一段電纜是否被車輛撞碰等。
第111條 多根并列電纜要檢查電流分配和電纜外皮的溫度情況。防止因接點不良而引起電纜過負荷或燒壞接點。
第112條 隧道內的電纜要檢查電纜位置是否正常,接頭有無變形漏油,溫度是否異常,構件是否失落,通風、排水、照明等設施是否完整。特別要注意防火設施是否完善。
第113條 充油電纜線路不論其投入運行與否,都要檢查油壓是否正常。油壓系統(tǒng)的壓力箱、管道、閥門、壓力表是否完善。并注意與構架絕緣部分的零件,有無放電現象。
第114條 應經常檢查臨近河岸兩側的水底電纜是否有受潮水沖刷現象,電纜蓋板有否露出水面或移位。同時檢查河岸兩端的警告牌是否完好,了望是否清楚。
第三節(jié) 巡查結果的處理
第115條 巡線人員應將巡視電纜線路的結果,記入巡線記錄簿內。運行部門應根據巡視結果,采取對策消除缺陷。
第116條 在巡視檢查電纜線路中,如發(fā)現有零星缺陷,應記入缺陷記錄簿內,據以編訂月度或季度的維護小修計劃。
第117條 在巡視檢查電纜線路中,如發(fā)現有普遍性的缺陷,應記入大修缺陷記錄簿內,據以編制年度大修計劃。
第118條 巡線人員如發(fā)現電纜線路有重要缺陷,應立即報告運行管理人員,并作好記錄,填寫重要缺陷通知單。運行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第六章 電纜的預防性試驗
第一節(jié) 直流耐壓試驗
第119條 無壓力的重要電纜每年至少應試驗一次;無壓力的其它電纜,至少每三年試驗一次;保持壓力的電纜,試驗不作規(guī)定,但失壓修復后,應進行試驗;與機組連接的電纜,應在該機組大修時進行試驗。
電纜的預防性試驗,最好在土壤中水分飽和時進行。
第120條 新敷設的有中間接頭的電纜線路,在加入運行3個月后,應試驗一次,以后按一般周期試驗。
第121條 根據試驗結果被列為不合格、但經過綜合判斷允許在監(jiān)視條件下投入運行的電纜,其試驗周期應較標準規(guī)定縮短。如果在不少于6個月的時期內,經過三次以上的試驗,其缺陷特性沒有變化,則可以按規(guī)定周期試驗。
第122條 2千伏以上油紙電纜的直流試驗電壓(負極性)如下:
2~10千伏 5倍額定電壓
15~35千伏 4倍額定電壓
66~110千伏 2.6倍額定電壓
220千伏 2.3倍額定電壓
330千伏 2倍額定電壓
2千伏以上橡塑電纜的直流試驗電壓如下:
2~35千伏 2.5倍額定電壓
第123條 試驗電壓的升高速度約為每秒1~2千伏。到達試驗電壓以后持續(xù)時間為5分鐘。
第124條 在耐壓試驗中,如發(fā)現泄漏電流不穩(wěn)定或泄漏電流值隨試驗電壓急劇上升或隨試驗時間增長有上升現象時,應查明原因。如純屬電纜線路的原因,則可提高試驗電壓及延長試驗時間。
第125條 電纜連接于其它設備時,應盡可能分開作耐壓試驗。
第126條 三芯電纜試驗時,在一相上加電壓,其它兩相應與鉛包一同接地。
鉛包一端接地、另一端裝有鉛包過電壓保護器或用球間隙作保護的單芯電纜,在試驗時,該端鉛包應臨時接地。
第127條 電纜在每次作耐壓試驗后,必須通過0.1~0.2兆歐姆的限流電阻放電三次以上,然后直接接地。
第128條 停電超過一個星期但不滿一個月的電纜,在重新投入運行前,應用搖表測量絕緣電阻。如有疑問時,須用直流高壓試驗,檢查絕緣是否良好。停電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的,必須用直流高壓試驗,其試驗電壓為第122條所規(guī)定的一半電壓,時間為一分鐘。
停電超過試驗周期的,則必須作標準預防性試驗。
第129條 電纜預防性試驗不宜使用交流。
第130條 電纜線路的油壓示警系統(tǒng)每年用500伏搖表測試一次絕緣電阻,不應低于1兆歐。
第131條 對護層有絕緣要求的電纜線路,應每年測試一次絕緣電阻。
第二節(jié) 泄漏電流的測定
第132條 測量泄漏電流數值,應在試驗電壓加上一分鐘后讀取,耐壓試驗前后均應讀取泄漏電流值,以作比較。
第133條 電纜經過耐壓后的泄漏電流,應不大于耐壓前的數值。除塑料電纜外,泄漏電流的不平衡系數應不大于2;但6千伏及以下電纜的泄漏值小于10微安時,10千伏電纜的泄漏值小于20微安時,不平衡系數不作規(guī)定;泄漏電流值只作為判斷絕緣情況的參考,不作為決定是否能投入運行的標準。
當不平衡系數大于2時,必須將連接電纜的三個相的尾線全部拆去后重新再讀不平衡系數。
第134條 不長的電纜線路,如中間無接頭,也可用兆歐表作絕緣電阻試驗,測得絕緣電阻數值的不平衡系數如第133條規(guī)定。兆歐表的電壓應用1000伏及以上的,讀取60秒的絕緣電阻值。
第135條 電纜線路的試驗結果,必須填寫在如附件3中表1所示的電纜試驗及工作記錄單上,并歸入該電纜線路的運行檔案。
第七章 電纜的故障分析
第一節(jié) 故障的判定
第136條 無論何種電纜,均須在電纜與電力系統(tǒng)完全隔離后,才可進行鑒定故障性質的試驗。
第137條 鑒定故障性質的試驗,應包括每根電纜芯的對地絕緣電阻,各電纜芯間的絕緣電阻和每根電纜芯的連續(xù)性。測量的結果應記入測量報告書中。
第138條 對有絕緣要求的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