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收到重要礦產品運輸許可申請的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棽恍枰〉谩吨匾V產品準運證》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ㄈ┥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給予指導幫助,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ㄋ模┥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受理。
第九條 受理重要礦產品運輸許可申請的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重要礦產品運輸許可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之內核發(fā)《重要礦產品準運證》;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重要礦產品運輸許可申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核發(fā)《重要礦產品準運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核發(fā)《重要礦產品準運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運輸重要礦產品,《重要礦產品準運證》應當隨貨同行。承運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承運無《重要礦產品準運證》的重要礦產品。
第十一條 禁止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重要礦產品準運證》。
《重要礦產品準運證》不得重復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行政執(zhí)法人員可以進入礦區(qū)、車站、碼頭、貨場對重要礦產品準運情況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扣押無《重要礦產品準運證》運輸的重要礦產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重要礦產品準運證》:
(一)《重要礦產品準運證》超過有效期限;
(二)超過《重要礦產品準運證》準運數量的超出運輸部分;
?。ㄈ┑V種名稱、產地、運輸起止地點、運輸方式與《重要礦產品準運證》記載不符;
?。ㄋ模┦褂脗卧?、涂改或者通過倒賣、出租、出借等方式取得的《重要礦產品準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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