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后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將視同工傷。工傷職工需要康復的,將提供專門資金給工傷職工在康復機構接受療養(yǎng)。職工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修訂后的《條例》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規(guī)定:不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算工傷。同時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也是工傷。修訂后的 《條例》列明,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將被視同工傷。
工傷職工申請康復、療養(yǎng)需要提交三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在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療養(yǎng)。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受傷職工可以進行康復,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康復機構發(fā)生的符合規(guī)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