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寒假,大一學生小楊謀得了一份散發(fā)廣告的差事。他和十幾名沒回家的同學一起為一家口服液廠家散發(fā)馬路廣告,即站在馬路上為過往行人散發(fā)彩印廣告,每散發(fā)一張按0.05元計付報酬。
當天,小楊從廠家領取了200份廣告來到指定的街道散發(fā)。下午,當小楊拖著疲憊的身體要求口服液廠支付100元報酬時,口服液廠只同意支付50元,理由是該200份廣告是否真的被散發(fā)給了過往路人難以確定。
說法:
口服液廠出爾反爾故意拖欠學生的報酬,是不對的。
按照約定,小楊為口服液廠散發(fā)廣告,口服液廠給小楊支付報酬,小楊與口服液廠之間形成了一種勞務合同關系,雙方之間形成了合同債務。
在該合同債務中,小楊與口服液廠雙方之間互為權利義務關系,一方的權利就是對方的義務,即小楊既有按照要求散發(fā)廣告單的義務,也有要求口服液廠按照約定足額支付報酬的權利;口服液廠既有要求小楊按指定散發(fā)廣告單的權利,亦有按照約定足額支付報酬的義務?!睹穹ㄍ▌t》第108條、《合同法》第109條分別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因此,小楊在完成工作任務后依法有權要求口服液廠足額支付報酬,經(jīng)請求仍不支付時,小楊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guī)定及上述法律規(guī)定,起訴至法院,要求口服液廠承擔支付足額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