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系錫城某有限公司的職工,2006年7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唐某在公司工作時感覺被電麻了一下,當時感覺有些不適,后經診治診斷為“竇性節(jié)律、ST-T改變、心肌損傷”。2006年8月,唐某以該公司職工的名義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該公司否認唐某在其公司有觸電事實。2006年10月,勞動部門提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2007年4月,該鑒定委員會作出了鑒定結論,電擊傷可以引起心臟竇性節(jié)律、ST-T改變、心肌損傷。公司不服上述結論,向省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后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與市鑒定委員會的結論一致,2008年1月,勞動部門根據法律相關規(guī)定,認定唐某為工傷,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公司對《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嗣后政府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該公司仍不服,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原告某有限公司訴稱,根據當天與唐某一起工作的同事證明,當時根本沒有發(fā)現唐某被電擊及送醫(yī)院治療之事,唐某一直工作到中午下班,然后請假回家吃飯。在當天公司的電工曾檢查過車間設備和線路,不存在漏電現象,與唐某一起工作的其他工人也未發(fā)生被電擊的情況。雖然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為電擊傷可以引起心肌損害及相應心電圖改變,但該鑒定結論只能證明唐某受傷可能是電擊所致,并不說明唐某受電擊是在為原告工作時,故認定唐某構成工傷,是錯誤的。
被告勞動部門辯稱,本案中,由于觸電傷害屬于無形傷害的特殊性,唐某本人是無法舉證被同事看見觸電的事實,但從唐某當天的病歷、單位的考勤表、單位同事的調查筆錄可以反映,唐某在當天上午工作時確實存在“被電麻了一下”的事實,該公司否認唐某在為其工作中受到觸電傷害的事實,但又無法提供唐某不是為其工作期間觸電的證據,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唐某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觸電受傷,該事故傷害的情形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另外有證人證實,在事發(fā)當天與唐某一起工作時,曾聽到唐說被電麻了一下,一位證人還看到唐某手里的鋼球差點翻掉,下午唐某即請假回去休息了;唐某提供的相關病歷,公司的《日出勤明細查詢》載明唐某在當天下午未上班,根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表明電擊傷可以引起竇性節(jié)律、心電圖改變、心肌損傷。據此,以上材料可相互印證,還有被電擊傷的情形不是都能被他人看到或感覺到,只能根據當時受傷的情況、當事人的感覺并結合醫(yī)療診斷和鑒定來確定,被告提出的“由于觸電傷害屬于無形傷害的特殊性,唐某本人是無法舉證被同事看見觸電的事實”的觀點,法院予以采信。原告雖然提出了異議,但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唐受傷不是為原告公司工作時所造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最終,法院維持了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