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東營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撤銷不予認定死者聶某為工傷的決定書,同時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認定。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5月18日7時許,山東永盛橡膠公司職工聶某駕駛摩托車去單位請假。領導批準后,聶某在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事后,被告以聶某所受機動車傷害不屬上下班途中為由,不予認定工傷。聶某的父親不服,提起復議。但是,復議機關維持了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聶某上班后向單位領導請假,經(jīng)領導批準后提前下班,遵守了單位勞動紀律,也是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者享有的合法權利。因此,聶某在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應認定為是下班途中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