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發(fā) 文 號: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發(fā)布單位: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10-05-04
實施日期:2010-07-01
第十二條 窨井管理人接到修復窨井通知、投訴舉報,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
?。ㄒ唬τ绊懡煌ò踩模瑧斄⒓丛O置警示標志;
(二)對需要維修的,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修復。
主要道路上的窨井井蓋、井箅的正位、更換、補缺,應當在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4小時內完成;其他道路上的,應當在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6小時內完成。
第十三條 因窨井滲漏、井座不穩(wěn)定或損壞造成窨井周邊路面破損、窨井與路面之間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術標準等狀況的,由管理人負責維修并承擔破損路面的維修費用。
因道路破損導致路面與窨井之間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術標準的,由城市道路管護責任單位負責維修。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城市道路時應當保護施工路段上的窨井,擅自掩埋、覆蓋原有窨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需要調整窨井高度差的,應當通知管理人,并在其配合下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窨井井蓋、井箅、井座。
專業(yè)人員進行窨井檢查維護作業(yè)時,應當在窨井周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井蓋、井箅的位置。
第十六條 窨井產權難以確認或者產權人放棄管理,造成窨井井蓋、井箅缺損影響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進行填埋。
產權人要求對依照前款規(guī)定已被填埋鋪裝路面的窨井挖掘修復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承擔填埋費用,并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10倍繳納費用。
第十七條 廢舊、碎裂窨井井蓋、井箅、井座,應當由管理人統(tǒng)一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購窨井井蓋、井箅、井座,應當根據《撫順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登記回收。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盜竊、破壞、損壞窨井行為,違法收購窨井井蓋、井箅、井座行為,以及窨井井蓋、井箅、井座缺失、破損等現象進行監(jiān)督舉報。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窨井井蓋上未標明使用性質的,每處處以200元罰款;
(二) 窨井井壁上未按規(guī)定設置標志牌的,每處處以200元罰款;
?。ㄈ┎煌褂眯再|的井蓋混用的,每處處以100元罰款;
(四)進行窨井檢查維護作業(yè)時,未在井口周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等安全措施或者作業(yè)結束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井蓋、井箅位置的,每處處以2000元的罰款;
?。ㄎ澹┪醇皶r填埋廢棄窨井的,每處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管理人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電話后,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窨井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關責令改正,并可每處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致使窨井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破壞、盜竊、違法收購窨井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城市道路窨井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制鎮(zhèn)城市道路窨井的監(jiān)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發(fā)布的《撫順市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號)中相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