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程建設和道路實際情況,確定施工作業(yè)路段和時間;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管理,督促施工作業(yè)單位按期完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將批準施工作業(yè)的部門、施工作業(yè)的路段、車道以及時間等在施工現(xiàn)場公布,并提前向社會公告,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完成施工作業(yè)。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限制、禁止通行區(qū)域或者道路作出規(guī)定,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必要時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 車輛應當按照規(guī)定各行其道。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載貨汽車除因超車需要外,不得駛入左側車道;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載貨汽車不得駛入最左側車道。
同方向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可以劃設專用車道。專用車道可以劃分為小客車、公交車、摩托車等專用道。
第二十八條 駕駛車輛駛入、駛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時,應當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優(yōu)先通行。
未設置導向標志、標線的交叉路口,左轉彎的機動車應當提前駛入最左側的車道轉彎,右轉彎的機動車應當提前駛入最右側的車道轉彎。
駕駛車輛不得在超越前方車輛后突然減速、轉彎。
行車遇前方有障礙時,在確保安全前提下可以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情況下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后位燈。
第三十條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遇老年人、兒童、孕婦、抱嬰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道路,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遇噴涂“校車”字樣并載有學生的車輛應當讓行。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安全帶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保持齊備有效,不得拆除。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
駕駛人應當督促乘坐人員使用安全帶。駕駛人不得在乘坐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得停車、上下乘客,但遇交通事故、車輛故障、失火、運載的危險品發(fā)生泄漏等緊急情況以及交通阻塞必須停車的除外。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時,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不得在車道內或者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檢修車輛。遇交通阻塞停車時,應當持續(xù)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保持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第三十三條 兩輪摩托車只允許在后座位置搭載一人,但不得搭載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
摩托車行駛時,駕駛人以及乘坐人員應當配戴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安全頭盔,并系扣牢固。駕駛人應當督促乘坐人員正確使用安全頭盔,不得在乘坐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頭盔的情況下駕駛摩托車。
第三十四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也不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區(qū)內的道路通行。其他限制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guī)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進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qū)作業(yè)的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參與道路賽車。
禁止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第三十六條 非機動車和行人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在道路兩側通行。通行寬度從道路(不含路肩)右側邊緣線算起,行人不得超過一米,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不得超過一點五米,三輪車不得超過二點二米,畜力車不得超過二點六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