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轉(zhuǎn)筒察看情況,調(diào)整給礦鴨咀、洗滌噴咀及卸礦水噴咀位置、角度時,應停車進行。
4.3.27離心選礦機的給礦漏斗箱及電磁閥堵塞出故障時,必須用三角折梯去處理。
4.3.28更換機械攪拌式浮選機的攪拌器,必須用鋼繩吊運,禁止使用三角帶、麻繩吊運。
4.3.29使用杯式給藥機調(diào)整給藥量時,應停機進行調(diào)整。
4.3.30配藥間必須裝有通風機。人工破碎固體藥劑時,正面不得有人。
4.3.31使用易燃性浮選藥劑的選廠,浮選藥品的貯備、配制場所必須有防火制度和消防器材,懸掛“禁止煙火”標志牌,作業(yè)人員必須具有防火及使用消防器材的知識。
4.4脫水
4.4.1通往周邊傳動式濃縮機中心盤的走橋、上下走梯必須設置安全欄桿。
4.4.2夜間到周邊傳動濃縮機中心盤檢查或開關流槽閘板時,必須有良好照明,并在他人監(jiān)護下進行。
4.4.3濃縮機的地下管道通廊、泵坑等場所,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4.4.4濃縮機的溢流槽外沿,應高出地面至少0.4m。否則,應在靠近路邊地段設置欄桿。
5尾礦設施
5.1尾礦輸送
5.1.1生產(chǎn)過程在禁止非尾礦的異物(超粒徑、超比重的其它礦物,各種工業(yè)拉圾等)進行尾礦濃縮池。
5.1.2砂泵站(特別是高壓砂泵站)應設超壓保護裝置和必要的監(jiān)測儀表。
5.1.3尾礦輸送管槽應固定專人分班巡視檢查,發(fā)現(xiàn)漿積、堵塞、滲漏、坍塌等現(xiàn)象,應及時處理,對排放的礦漿應妥善處置。
5.2尾礦庫
5.2.1尾礦庫址,應避開巖溶、滑坡、流砂、膨脹土及軟弱地基等不良地質(zhì)條件;在無法避開時應進行特殊地基處理。
5.2.2尾礦庫應選擇匯水面積小,而蓄洪容積大的庫址,盡量減少洪水對尾礦庫安全的威脅。
5.2.3尾礦庫的設計,應嚴格遵守現(xiàn)行《尾礦設施設計規(guī)程》的規(guī)定。
5.2.4對尾礦庫及其各附屬設施,必須遵照各類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和驗收。
5.2.5尾礦庫的生產(chǎn)管理,必須遵照《冶金礦山尾礦設施管理規(guī)程》的規(guī)定和設計要求進行科學管理,涉及設計方面的變更,必須征得設計單位同意。
5.2.6尾礦庫水位必須按設計要求嚴格控制,必須留有足夠的調(diào)洪庫存容和安全超高,在發(fā)生超過設計的校核洪水時,可根據(jù)預報盡量降低尾礦庫水位。
5.2.7汛期前應及時筑壩和進行壩前充填,以形成足夠的庫容。
5.2.8應控制尾礦庫干灘長度(水邊線至壩軸線的距離),確保洪水不浸壩并盡量減少尾礦壩外坡面滲流破壞。
5.2.9定期(按季)測定尾礦庫內(nèi)尾礦的沉積粒度分布特性和礦泥層分布情況,并作記錄,注明部位,應避免礦泥層太厚。
5.2.10大、中型尾礦庫或水域較大的小型尾礦庫,水上作業(yè)都應配備機動船和必要的潛水、救生設備,一般小型尾礦庫亦應配置舢板。
5.3尾礦壩
5.3.1加高壩體時,必須根據(jù)壩的設計要求和管理規(guī)程編制作業(yè)計劃,保證壩體安全。
5.3.2每年的堆壩高度和堆積作業(yè)計劃,應根據(jù)選廠排出的尾礦量及尾礦庫面積確定。
5.3.3未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尾礦庫的正常運行狀態(tài)。
5.3.4每班應固定專人對尾礦壩進行檢查維護,發(fā)現(xiàn)沉陷、滑坡、開裂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
5.3.5汛期前應及時檢查并維修壩肩截洪溝和壩面排水溝,防止洪水沖刷壩肩和壩面造成局部或整體潰壩,每次洪水過后應及時清理截洪溝淤積的尾礦泥砂和雜物。
5.3.6汛期應采用無線電通訊,加強照明,并準備足夠的防汛器材、物資、車輛,組織搶險隊伍,加強晝夜巡視(每班至少兩人)。
5.3.7筑壩期間應采用多管分散放礦;事故期間可采用集中放礦;冰凍季節(jié)可采用冰下集中放礦,且集中放礦口必須在設計規(guī)定的最小沉積灘長度以外。
5.3.8放礦管道及閘門等應經(jīng)常檢查維修,防止因管道閘門破壞造成沖刷壩面和局部潰壩。
5.3.9筑壩和放礦方法應避免尾礦沿壩軸線的自然分級。
5.3.10必須嚴格進行尾礦壩的排滲設計,壩上必須設置通訊、照明設備和各種觀測設施。
5.3.11尾礦壩上設置的各種排滲設施,必須保持滲流通暢和正常使用,發(fā)現(xiàn)滲流堵塞或滲出渾水應及時維修,如果排滲設施失效應及時重新設計和敷設。
5.3.12地震區(qū)的尾礦壩,應進行抗震設計,生產(chǎn)管理必須按計劃要求,保持排滲設計暢通和正常使用,并按地震預報盡量降低庫水位。
5.3.13尾礦壩上的水位觀測孔,應定期觀測和記錄,在遇險地震、洪汛和凍融期間,應增加測次,發(fā)現(xiàn)水位、滲水量、渾濁度變化異常,應采取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5.3.14尾礦壩上的變形觀測點,應定期進行觀測,地震、洪汛期間應增加測次,發(fā)現(xiàn)沉降量或水平位移量有異常變化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5.3.15壩體外側應按規(guī)定種植青草,或用塊石、碎石護面,不得在壩體上或?qū)斡杏绊懙牡攸c,挖取土(尾礦)石方或設構筑物。
5.4尾礦庫排水構筑物
5.4.1尾礦庫排水構筑物應盡量設置在巖基或堅硬土基上,不得設置在未經(jīng)處理的軟基上,排水管在地基變化處應設置沉降縫,每節(jié)排水管的長度應根據(jù)地基情況確定,各節(jié)管間應采用柔性接頭,以杜絕排水管斷裂和滲漏尾礦等事故。
5.4.2在尾礦庫使用過程中,溢水塔和泄洪洞的封堵,必須在溢流塔底部和支洞出口段進行,嚴禁塔頂封堵,窗口或溢水塔的孔緣和堵塞應力求標準化,嚴禁發(fā)生脫堵漏礦事故。
5.4.3有回水設施的尾礦庫應做到“安全第一”、“回水第二”。在確保尾礦庫安全的前提下,應滿足回水量的要求,若遇地震、洪水及其它險情時,可減少回水,以確保壩體安全。
5.4.4每年汛期之前,應對防洪溝、溢道、泄洪閘門及其它防洪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修理,保證原設計的調(diào)洪容積和泄洪能力,避免水位升高而漫頂潰壩。
5.4.5設計上對降雨量和洪水量有規(guī)定的重要壩體,應按設計進行降雨量及洪水量等記錄。
6運輸與起重
6.1礦倉及給礦機
6.1.1礦倉口周圍(進出車處除外),應有防護欄桿。
6.1.2翻車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翻車前必須認真檢查,確認翻車機及礦車內(nèi)和周圍無人、無障礙物,方可翻車卸礦;
b.檢修翻車機(尤其在翻車機或礦槽內(nèi)工作)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c.空車自溜,必須有可靠的阻車裝置;
d.采用自卸汽車卸礦,應設堅固的擋墻,擋墻高度不得小于輪胎直徑的2/5。
6.1.3槽式給礦機堵塞和硼礦的處理,必須遵守下規(guī)定:
a.捅礦時必須在設備一側的安全位置,避免礦石滾出傷人;
b.放炮崩礦時,必須有專人負責,并嚴格執(zhí)行GB6722-86《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6.2帶式輸送機
6.2.1通廊墻壁與運輸機之間的距離,經(jīng)常行人側不小于1.0m,另一側不小于0.6m。
6.2.2帶式輸送機應具有相應的防止逆轉(zhuǎn)、膠帶撕裂、斷繩、跑偏及脫槽的措施,并有制動裝置及清理膠帶和滾筒的裝置,線路上應有信號、電器聯(lián)鎖的停車裝置。
6.2.3帶式輸送機運送的物料,溫度不得超過120℃。
6.2.4帶式輸送機行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嚴禁人員乘坐帶式輸送機,帶式輸送機不得運送規(guī)定物料以外的其它物料;
b.應及時停車清除輸送帶、傳動輪和改向輪上的雜物,嚴禁在運行的輸送帶下清礦。
6.2.5有卸料小車的帶式輸送機,其軌道應有行程限位開關。
6.2.6更換欄板、刮泥板、托輥時,必須停車、切斷電源,并有專人監(jiān)護。
6.2.7當皮帶啟動不了或打滑時,嚴禁用腳器具蹬、踩或用手推拉、壓杠子等辦法處理。
6.3起重
6.3.1起重機械的金屬結構、主要零部件、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使用與管理應符合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6.3.2在起重機械的明顯部位,應有超負荷顯示儀,司機室內(nèi)應有注明起重機械技術參數(shù)和工作特性的標示牌。
6.3.3在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嚴格進行質(zhì)量檢驗,安裝后須經(jīng)試運轉(zhuǎn)和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6.3.4起重機械必須有可靠的過卷限位裝置。
6.3.5軌道式起重機的運行機構,必須有行程限位開關、緩沖器、軌道端部應有止擋或立柱。
6.3.6在有可能被起重機構件撞發(fā)生事故的區(qū)域內(nèi)作業(yè),必須事先與有關人員聯(lián)系,并認真做好監(jiān)護工作。
6.3.7操作起重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煙霧太大,視線不清或信號不明時,不得進行作業(yè);
b.不準斜拉斜吊、拖拉物體、吊撥埋在地下且起重量不明的物體;
c.被吊物體不準從人身上方通過,吊離地面的物體上不得有人,不得在吊起后進行捆綁;
d.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起重機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過卷;
f.在同一軌道上有多臺起重機運行時,相鄰兩臺起重機的突出部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兩層起重機作業(yè)時,下面服從上面;
g.吊運物件時禁止調(diào)整制動器,制動墊磨損不下在?;虺^一半時,應立即更換;
h.起重機吊鉤達到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繩不得少于3圈;
i.不準用電磁盤吊物件上球磨平臺。
6.3.8司機室的底板必須鋪絕緣膠板,室內(nèi)應有膠皮手套和絕緣工具,司機室和架線在同一側時,應安設保護裝置。
6.3.9工作人員必須在指定的地點上、下起重機,嚴禁在軌道旁行走。
6.3.10禁止由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嚴禁用一臺起重機撞移另一臺起重機。
6.3.11鋼絲繩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使用:
a.被燒傷、明顯軋傷或受過死角擰扭,部份受壓變形;
b.整股鋼絲繩折斷;
c.遭受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有損壞或者伸長超過5%;
d.在一個捻距內(nèi),斷絲數(shù)大于:交互捻10%,同向捻5%;
e.表面鋼絲磨損、磨蝕達到鋼絲直徑的30%以上;
f.吊危險物品時,d、e兩項的數(shù)值減半。
6.3.12吊鉤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使用:
a.裂紋或破口;
b.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c.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轉(zhuǎn)變形超過10°;
e.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chǎn)生塑性變形;
f.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
g.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
h.焊補過的吊鉤。
6.3.13環(huán)形鏈(吊環(huán))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使用:
a.裂紋;
b.鏈條發(fā)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的5%;
c.鏈環(huán)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
d.焊補過的吊環(huán)。
6.4車輛運輸
6.4.1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實習人員駕駛機動車、操作信號或重要機械、設備以及辦理行車作業(yè),必須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員在場監(jiān)護下進行。
6.4.2嚴禁建筑物、設備的花木侵入鐵路線的道路的安全界限,并不得妨礙視線。
6.4.3橫穿鐵路(或道路)及在其附近進行施工(或檢修),應事先通知運輸部門,并作好防護設施,所用的器具和材料,不得妨礙行車安全。
6.4.4盡頭線未端應設置車擋和車擋表示器。露天設土堆車擋,車間內(nèi)設金屬車擋,車擋后的安全距離,露天不小于15m,車間內(nèi)不小于6m。
6.4.5道路與鐵路交叉處,應盡量正交,必須斜交時,其交叉角宜大于45度。道口應有警告標志。
6.4.6站場、道岔區(qū)、料場、裝卸線以及建筑狐的進出口,均應有良好的照明設施。
6.4.7禁止搭乘礦車。
6.4.8不準在鐵路上行走、逗留、搶道、鉆車和在車輛下休息。
6.4.9汽車在廠區(qū)內(nèi)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km,進出廠門、車間、庫房,不得超過5km,車間、庫房內(nèi)不得超過3km。
6.4.10汽車行駛不得熄滅發(fā)動機,下坡時不得空擋滑行,車輛停穩(wěn)后必須采用手制動。
6.4.11霧天及粉塵較大時,應開亮車前黃燈行駛,遇視驪不清時,須減速行駛,在彎道、坡道和接班出車時,嚴禁超車。
6.4.12裝車時,駕駛員不得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不準檢查維護車輛。
6.4.13在廠區(qū)和車間行駛,只準走規(guī)定的道路,不得從傳送帶、工程腳手架和低垂的電線下通過。
6.4.14嚴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裝運,裝載物品要捆綁穩(wěn)固牢靠,載貨汽車不準搭乘人員。
7 電氣安全
7.1一般規(guī)定
7.1.1電氣人員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7.1.2電氣作業(yè)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
7.1.3電氣設備可能為人所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置安全防護罩或遮欄及標志牌。
7.1.4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車和送電,必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票制度。
7.1.5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yè),必須事先把拉下的電源開關把手加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yè),不準送電”的標志牌;用驗電器驗明無電,并在所有可能來電線路的各端裝接地線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7.1.6在帶電的導線、設備、變壓器、油開關附近,不得有損壞電氣絕緣或引起電氣火災的熱源。
7.1.7在帶電設備周圍不得使用鋼卷尺和帶金屬絲的線尺。
7.2供電、變電所設施
7.2.1廠區(qū)供配電系統(tǒng)應盡量減少層次,同開電愿望的配電系統(tǒng),級數(shù)一般不宜超過兩級。
7.2.2變壓器室須用耐火材料建筑,門應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制成,且應向外開。
7.2.3750kVA以上的變壓器,應有適當?shù)膬τ涂樱觾?nèi)應鋪上卵石,且地面向坑邊應稍有坡度。為了散熱良好,室的下方應設通風孔,墻上方或屋頂應有排氣孔。通風孔和排氣孔都應設鐵絲網(wǎng),以防小動物鉆入引起各種短路事故。
7.2.4變壓器室的門應經(jīng)常上鎖,并在室外懸掛“高壓危險”的標志牌。室外變壓器四周應有不低于1.7m的圍墻或欄柵并與變壓器保持一定距離。
7.2.5倒閘操作必須根據(jù)值班調(diào)度或值班負責人的命令,受令人復育無誤后執(zhí)行。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操作時應由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如有疑問,必須向值班調(diào)度報告,查明情況再行操作。
7.2.6線路跳閘后,不準強行送電,應立即報告調(diào)度,并與用戶聯(lián)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送電。
7.2.7變壓器及其他變配設備的外殼均應可靠接地,保護接零的低壓系統(tǒng),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應直接接地。保護接地的系統(tǒng),中性點就應通過擊穿保險器接地。
7.3動力機制控制
7.3.1破碎設備應按逆生產(chǎn)程方向聯(lián)鎖啟動。
7.3.2破碎機和球磨機可不參加聯(lián)鎖而預先啟動,但是如因事故停車,必須立即停止給礦機及其它有關機械。
7.3.3電動機一般應設有短路保護、過載保護。易于過負荷的電動機(如濃縮機)應裝設過載保護信號,破碎機、磨礦機等高壓電機還就胡延時低電壓保護。
7.3.4聯(lián)鎖局部操作的帶式輸送綱,當長度超過40m時,應有啟動預示信號。
7.3.5帶式輸送機,應在機架上安裝繩拉式事故開關。
7.3.6貫通幾層操作平臺的設備,應能在各層執(zhí)行停車。當聯(lián)鎖設備開車或停車順序有誤時,還應有制動和自動停車裝置。
7.3.7啟動機器的裝置應位于能看到機器周圍情況的地點,停車開關應設在該機器附近,如在啟動裝置看不到被啟動的機器,則應有啟動預示信號(電鈴或指示燈)而且必須在得到允許開車的信號后,方可開車。
7.4廠房照明
7.4.1選礦廠各生產(chǎn)車間人工照明的照度不應小于表5的規(guī)定。
表5 選礦廠各生產(chǎn)車間人工照明的照度要求
見表
7.4.2降壓變壓器必須是雙線圈的,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變壓器的外殼、鐵芯和次級線圈均應接地或接保安零線。
7.4.3有觸電危險的場所,照明應采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
7.5防雷與接地
7.5.1選礦廠建筑物屬于第三類防雷保護,其防雷設計應根據(jù)選礦廠所大地的雷電話動情況、地形、地物等采取相應的措施。
7.5.2對建筑物除考慮防止直接雷擊的措施外,還應有防止高電位從各種管線傳 入的措施,直接雷擊的防護一般采用重點保護方式。
7.5.3為防止高電位引入而引起雷擊,應在低壓架空線向建筑物引接分支線處或直接在進線外,將所有相線的絕緣子鐵腳及零線接地。進線段100m內(nèi)的絕緣子鐵腳都應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歐。在輕雷電活動區(qū),可只將建筑物進線外的絕緣子鐵腳接地。
7.5.4電器設備及裝置的金屬框架或外殼、電纜的金屬包皮,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歐。
7.5.5接地線應采用并聯(lián),禁止將各個電器設備的接地線串聯(lián)接地。
7.5.6低壓中性線接地電網(wǎng),采用接零保護的系統(tǒng)應作重復接地。架空線的終端及支線終端、零線應重復接地。
7.5.7接地電阻應每年測定一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qū)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節(jié)進行。8工業(yè)衛(wèi)生
8.1新職工入廠前,必須經(jīng)過健康檢查,不適合從事選礦生產(chǎn)者,不得錄用。
8.2對接觸粉塵及有毒有害物質(zhì)的作業(y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矽肺患者應按照衛(wèi)生部規(guī)定,定期進行復查鑒定和處理;對其它職業(yè)病患者,經(jīng)確認不適應原工種的,應及時調(diào)離。
8.3產(chǎn)生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污染源,